个人感觉板凳-4楼说的都有些问题。
板凳说的偷偷把电话录音的事,这种取得证据的方式是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不但要真实,还必须保证其取得的方式是合法的。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用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法院一律不予采纳。而以前按规定未经当事人许可偷录其谈话的方式就属于非法取得证据。后来最高法院进行过司法解释,对于某些情况下,未经当事人许可的偷录,法院可以认可。主要是性骚扰案中,因为其他的方式取得证据很难。性骚扰往往发生在私密的空间内,没有人证,过程又往往只是语言以及不太激烈的触碰,身上没有什么痕迹。只有将性骚扰过程的对话录音才有可能指证,而这个录音肯定不会被实施性骚扰的人同意,所以这种情况下,偷录是有效的。而楼主这种欠钱的情况法院会不会接受偷录,还真不好说,说不定欠款人找个厉害的律师,能以证据取得过程不合法为由要求法院拒绝接受。
地板说的等于没说,证据是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君子做了就认,即使没证据也不会赖账。小人没有证据只怕就会赖账了。现在楼主的熟人借钱的时候楼主要其打了借条,现在借条丢了又急着找其他的证据,看来楼主也没把这熟人看得太君子。所以地板说的楼主只怕也不会放心。
至于4楼说的也不行,因为作为一个借款行为,双方各有权利和义务。欠款人有义务还款给楼主,而楼主也有义务在欠款人还款的同时,将借条还给欠款人。这也是楼主对欠款人做出一个保证:“我不会拿着这张借条再去找你要钱,让你还两次钱。”现在楼主没有了借条,那只有做出一种变通,给欠款人写张还款条以证明他还了钱,那以后就算楼主找到那张借条,也不能再次向欠款人要钱了。而这就必须先告诉欠款人借条丢失的事。所以想瞒着欠款人丢失借条而向欠款人要钱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