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11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欲购房产交定金  事后反悔须赔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4-20
     为儿子着想,刘氏夫妇代其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10万元。然而,刘某得知后并不同意父母的这一决定。在与房产公司协商取消协议、返还定金不成后,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与刘氏夫妇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驳回房产公司要求额外损失赔偿的反诉请求。
  2013年9月,刘氏夫妇在浦东新区繁锦路某小区看中了一套770万元的房产。由于这套房产地段好、价格合理,夫妇二人非常满意,在未与儿子商量的情况下就与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不料,刘某事后并不同意父母代其购房的行为。当年10月13日,刘某来到房产公司,要求取消房屋认购协议、返还定金10万元。但房产公司并未答应这一要求,反而于次日发函告知刘某未在约定期间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支付房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刘某及其父母认为,房产公司这一行为不合情理。同时指出,未经刘某同意和授权而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刘某及其父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屋认购协议无效及房产公司返还定金10万元。
  法庭上,房产公司认为,双方所签房屋认购协议明确规定,2013年10月14日是房屋认购的最后日期。而在截止日期之前,刘某并没有认购房屋,按照约定不予退还定金是正当合理的。同时,房产公司对刘氏夫妇提起反诉,要求刘氏夫妇赔偿因违约带来的额外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刘氏夫妇代儿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但无证据证明这一代理行为曾获得刘某的授权,事后也未获追认,故认购协议对刘某不发生效力,相关责任由行为人刘氏夫妇承担。房产公司不予退还定金的行为,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考虑到定金不予退还,房产公司的损失足以得到弥补,故其反诉要求赔偿房屋差价及利息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4-21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