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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母亲与其同居男友的共有房产引继承权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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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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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4-25
        杨女士与叶先生共同生活十三年,却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两人恩爱有加,形同夫妻,还购买了房子,以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于两人名下。杨女士离世后,其女儿小金提出要继承房产中属于母亲的那一半份额,遭到叶先生拒绝。协商不成,小金将昔日的“继父”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产由母亲和叶先生各占一半,其中母亲的份额由其继承,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80后女孩小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上海小囡。由于父母感情不好离异,小金从小便由母亲杨女士抚养。在小金18岁那年,杨女士结识了离异多年的叶先生,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都对对方产生好感,并很快生活在了一起。
  在共同生活期间,叶先生对小金母女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几年后,杨女士和叶先生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并以共同共有的形式登记在两人名下。虽然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但一心相伴到老的两人一直相敬如宾,十分恩爱。
  去年年中,杨女士突然离世,没有给小金留下一句话。料理完母亲的后事,小金向叶先生提出,要求继承房产中属于母亲那一半的份额,却遭到叶先生的断然拒绝。
  几经协商不成,小金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虹口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母亲杨女士所有,并由其一人继承。
  庭审中,面对小金的诉请,叶先生提出,当年购房的首付中,绝大部分是自己积攒多年的积蓄,而贷款也全由自己承担,虽然杨女士对“三口之家”有所付出,但该房产的绝大部分份额应当由自己享有。当初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杨女士的名下,是考虑到两人未领取结婚证,想以房产给杨女士一个心理上的安慰,并无将房产与杨女士共有的意思。
  对此,小金辩称,在共同生活的十多年中,叶先生与自己母亲已与夫妻无异,母亲的大部分收入都交由叶先生保管并用于还贷。此外,母亲为家庭尽心付出,家中的生活开支、家务劳作全由母亲承担,不能因购房和贷款的手续是叶先生办理的,就认定其享有绝大部分产权份额。而自己作为母亲唯一的继承人,理应继承该份额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人登记在被继承人杨女士和被告叶先生名下,为共同共有,故依法确认该房屋产权中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叶先生所有,二分之一份额属于杨女士所有。由于杨女士和叶先生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故叶先生不是杨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而,作为杨女士唯一的继承人,小金有权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判决系争房屋归小金和叶先生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以上人物均为化名)(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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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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