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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解除婚约,为结婚购买的新房是否属于赠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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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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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04
案情
  
  家住浦东新区的吴老伯和江阿姨经人介绍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均有子女。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双方决定登记结婚。此时,江阿姨提出先买婚房,吴老伯遂转账人民币57万元给江阿姨,委托她购买房子。江阿姨用这57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市郊的两室一厅房屋,产权登记在江阿姨一人名下。
  近日,江阿姨突然提出解除婚约,吴老伯也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返还57万元购房款。江阿姨不同意,认为这笔钱是吴老伯赠与她的。无奈,吴老伯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江阿姨返还人民币57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原告吴老伯将大笔钱款汇给被告江阿姨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即吴老伯是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江阿姨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钱款,并购置房屋的行为,可以视为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当江阿姨提出解除婚约,两人共同购买此房的目的已失去实际意义。据此,法院判决购买房屋归江阿姨所有,江阿姨返还人民币57万给吴老伯。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因婚前赠与财产引发的纠纷。我国法律一贯强调男女之间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自由原则,不提倡以给付财产为缔结婚姻关系的纽带。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前给付财产的形式仍然存在并为人们所接受,一旦结婚未成,婚前给付的财产的权利归属便极易引发纠纷。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所附条件不成立时,应当返还财产;属于无条件赠与的,所赠与财产则不予返还。本案中,虽然双方恋爱时间不长,但已经讨论结婚事宜,吴老伯才将57万元给江阿姨,用这笔钱款购买婚房,目的是明确的。现由于双方结婚不成,上述赠与所附条件客观上不能成立。因此,在吴老伯要求江阿姨返还财产的情况下,江阿姨占有吴老伯的财产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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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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