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744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赠与还是遗赠?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7995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6-17
案情:
  
  83岁的赵师傅因与唯一的儿子小赵关系不和,自己又年事已高,于是便找到了邻居小吕,与其就自己今后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2010年10月3日,赵师傅与小吕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赵师傅现年事已高,身残体弱,无人照顾,同意由小吕照顾其生活及身后事宜,并在其去世后将其一切财产赠与小吕。2010年12月1日,赵师傅将10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小吕,目的是请小吕为其买房用于养老。但是,小吕一直未给赵师傅买房。后赵师傅要求小吕将100万元返还,小吕却认为协议中已经写明将一切财产赠送于他,这100万元理所应当也是属于赠与,拒不返还。无奈之下,赵师傅只好将小吕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100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吕提交的协议书无法证明该笔钱款属于赠与。赵师傅作为10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小吕及时返还占有的财产。法院最终支持了赵师傅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案件中,赵师傅与小吕所签订的协议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小吕认为在协议签订后该协议就已发生效力,自己对这100万元银行存款已经享有处分权利,这一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只有在赵师傅去世以后,该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财产才归小吕所有。其次,由于是小吕主张该笔银行存款属于赠与,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吕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可小吕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无法认定该赠与存在。赵师傅将100万元银行存款交给小吕的本意是想让其为自己购买用于养老的房屋。两人虽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实际上是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赵师傅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而作为受托人的小吕应当将该银行存款还给所有人赵师傅。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鼓励一下 2017-10-28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