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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债务人突然病故,出借钱款如何收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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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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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7-27
案情:
  2006年初,家住黄浦区的胡阿姨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有为的小郑。小郑于当年7月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两次共向胡阿姨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期间,胡阿姨多次向小郑催讨借款,均未果。然而,令胡阿姨没有想到的是,小郑于2010年2月突发疾病过世。而该消息,胡阿姨也是于2011年1月才通过朋友辗转获知的。为此,胡阿姨又找到了小郑的妻子及母亲,向其催讨借款,但也未能如愿。无奈,胡阿姨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郑的妻子及其母亲归还该15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阿姨与小郑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在此予以确认。小郑向胡阿姨借款,应当予以归还。现小郑尚未归还借款,就已经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小郑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其遗留的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小郑的妻子及其母亲在继承小郑遗产的范围内归还胡阿姨借款人民币15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即胡阿姨和小郑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小郑与其妻子及其母亲之间的继承关系。胡阿姨将15万元借给小郑,小郑应当按照借条所载之义务,按约归还。但问题是,作为债务人的小郑去世,债权人胡阿姨该如何实现自身债权,要回这15万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小郑早年丧父,与妻子结婚三年未生育子女,家中长辈只有母亲。所以,能够继承小郑遗产的只有小郑的妻子及其母亲。另外,《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作为继承人的小郑妻子及其母亲在继承小郑遗产前应当先行偿还小郑所遗留的债务,如有结余,则再行继承其遗产。现在,胡阿姨持借条起诉维权,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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