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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八旬老人状告四女儿讨要房产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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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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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8-01
        家住北京西路某号的户主乔老太为讨要自己名下的房产证,把4个女儿统统告上了法院。近日,静安区法院最终满足了乔老太的诉求,判令4个女儿需把涉案房产证交还给乔老太保管。
  本市北京西路某号房屋,系86岁乔老太名下的产权房。因该房屋房产证在女儿们的手中,故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们返还房屋的房产证。乔老太诉称,该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在2010年6月初,女儿们却以自己年事已高为由,当着她的面将房产证拿走,事后曾多次要求女儿们归还房产证,却均遭到了拒绝。为此,自己只得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补证,但又遭到女儿们阻挠。法庭上,大女儿辩称乔老太所诉与事实不符,自2006年8月动迁至今,母亲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该房产证办好后,也一直放置在她那里,是母亲主动要求她保管的。认为自己替母亲保管产证,就是为保护母亲的利益,让老人开开心心地安享晚年。而现在母亲听信谗言,欲讨回房产证,这不是母亲本人的意愿。二女儿、三女儿也辩称,同意并认可大姐的意见。
  四女儿则称,动迁后自己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照顾母亲的起居生活。现在为房产证,闹得姐妹之间有了矛盾,其实产证不管放在何处,权利人都是母亲本人,姐妹们都想让母亲能生活过得好些。
  审理中,法院查明女儿们曾在2010年6月28日,致信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内容大意为:现有北京西路某号住房(指乔老太名下房屋)系租赁房动迁而来,在动迁时曾因大家庭内部产生了矛盾,也留下后遗症至今还未解决。目前该房产权利人乔老太因高龄多病,产权证由子女代为保管,并未遗失。
  审理中,法院根据四姐妹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乔老太作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最终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乔老太目前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在本案中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乔老太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理应拥有该房屋的房产证。老人四个女儿若认为当初是母亲自愿把房产证交给她们保管,但现乔老太要求返还房产证,四个女儿应承担返还的义务。遂法院作出了一审维老权益的判决。(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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