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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不予起诉并不等于不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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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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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9-08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提前操作(2017-09-30) —
      王老伯因对检察院一起殴打他人致伤的肇事者不予起诉不服,找到了我,据他说为此事已经申诉了多年。
  邻里纠纷造成骨折
      事情发生在几年前,居住在浦东某小区四楼的王老伯在自家阳台晒被子,被五楼的居民泼水淋湿了被子。由于王老伯与五楼居民结怨已深,平日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特别是楼上邻居诸如扔垃圾、泼水、甚至吐痰等不文明行为早就让王老伯愤恨不已。这次看到自家的被子被淋湿,王老伯的老伴脱口而出“人在做,天在看”,老伴的训斥被五楼邻居听到,夫妇俩怒气冲冲地跑到四楼,对着王老伯的房门大骂。听见门外的骂声,王老伯打开房门,跟他们理论起来。男士跟男士对吵,女士与女士对吵,双方互不相让,声音越来越高,怒气越来越大,最后发生了肢体冲突。
      这时王老伯的老伴倚在门口,五楼的女士上前拖,试图把王老伯的老伴拖出门。王老伯老伴怕吃亏,右手紧握着门框不肯移步,终敌不过对方被拖出门外,这时四楼的另一位邻居发现她的右拇指流血不止,急忙提醒。王老伯老伴才意识到手指疼痛不已,立即拨打110,这场纠纷直到民警赶到现场才得以平息。后经医院诊断王老伯老伴右拇指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
      经公安部门侦查,决定对五楼的邻居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发现王老伯老伴的右拇指骨折是否是楼上居民所为,证据不足,决定不予起诉。对检察院的决定,王老伯深感不满,便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上级检察机关还是维持原处理决定。
      从此王老伯为了讨个公道,便走上申诉的道路,一走就是三年。这三年王老伯夫妇不仅精神上备受煎熬,而且天天看到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逍遥法外,最终两人搬离了这个令他们伤心不已的地方,在外租房。
  通过司法途径找回公道
      现场,双方就造成王老伯老伴右拇指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开展了辩论。说实话,就他们提供的资料,要证明右拇指骨折是楼上居民所为确实证据不足。眼看双方你一句我一句无休止地进行着,我忍不住提了三个问题:第一、据检察官说楼上居民愿意向王老伯夫妇赔礼道歉,但不愿意当面道歉,那么在这三年中,楼上居民是否有道歉的举动譬如书面道歉、电话道歉、短信道歉,回答没有。第二、即使检察院对楼上居民不予起诉,但并不代表不处理。此事是由楼上居民下楼滋事,他们是否受到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回答没有。第三、王老伯老伴疗伤至今已花费三万多元,楼上居民是否负担?回答没有。我转身对王老伯说:“你找错了申诉对象。检察院之所以不予起诉,是因为造成你老伴右拇指骨折的直接责任人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纵观你目前的证据是无法证明楼上居民所为。你这三年的奔波是徒劳的。”
      听了我的提问,王老伯似有醒悟,对过去三年的做法颇有悔意。之后我们提出三点意见:一、放弃对检察院的申诉。二、此事是因楼上居民下楼滋事,因此应该追究其刑罚之外的其他责任。三、楼上居民必须承担相应的医药费用。王老伯在我们的劝慰下接受了上述意见,之后我们帮王老伯夫妇聘请了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经法院判决楼上邻居赔偿一定金额的费用,楼上邻居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调解员律师点评:并非所有案件都会提起公诉
      本次纠纷的平息,调解员功不可没,现场在大家对王老伯老伴右拇指的直接责任人开展了辩论时,调解员一针见血地提出了三个关键的问题,让王老伯认识到过去三年的做法有不妥之处。最终王老伯夫妇接受了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我们先要谈一下,有关检察院的不予起诉。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都会提起公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可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最后来说一下,王老伯老伴的赔偿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王老伯的老伴在健康、身体遭受侵害时,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赔偿义务人,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这里的赔偿义务人从法律上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结合本次纠纷,就应该是楼上邻居。
      孙鸣民律师(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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