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873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岳父母名下的房屋:女婿有份吗?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7993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9-15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提前操作(2017-09-30) —
上海市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工作”特邀评查员孙洪林律师
  案情:购房款支付主体现争议
      前段时间,徐老先生和妻子收到了女婿毛先生将他们告上法庭的起诉材料。在诉状中女婿毛先生称,其是经人介绍与徐老先生的女儿小娟认识的,之后恋爱结婚。在婚前,毛先生和小娟一起在国外生活。
      婚后,毛先生陆续给徐老先生和妻子汇款上百万元,让他们帮自己和小娟在上海购买婚房。于是,徐老先生和妻子通过中介与上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款为150万元,其中60万元通过银行贷款付款,其余房款以现金方式支付。购房后,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
      毛先生在外国的生意蒸蒸日上,又陆续给徐老先生夫妇汇款达百万元以上。因此,徐老先生夫妇得以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当时,毛先生与岳父岳母的关系融洽,认为当时的产权登记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该房屋应为大家庭共有,毛先生和小娟对该房屋也享有权利。因此,现在毛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及徐老先生夫妇共同共有。
      庭审中,徐老先生夫妇称,他们多年前就有自己的公司,并且公司一直赢利,A处房屋是他们用自己的收入购买的,与毛先生和小娟无关。虽然有收到毛先生的汇款,但是这些钱是帮毛先生购买货物,以便在国外销售之用,而且他们还曾帮毛先生付过部分货款,毛先生不仅给他们汇过款,也给毛先生的父母汇过款,为此,徐老先生夫妇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所述的事实。而且徐老先生夫妇还提出,之所以现在要和毛先生打官司,是因为毛先生要和女儿小娟离婚,想多分财产。
  评析: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本案中,A处房屋登记在徐老先生夫妇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归徐老先生夫妇所有。虽然原告毛先生举证将钱款汇给徐老先生夫妇,但是徐老先生夫妇也举证曾为毛先生购买过货物,以供毛先生在国外销售之用。所以,原告毛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和妻子小娟向徐老先生夫妇的汇款是用于购买A处房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更是无法证明A处房屋为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共同购房所得。
      综上所述,原告毛先生要求确认A处房屋归毛先生、小娟和徐老先生夫妇四人共有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结案:毛先生主张被驳回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原告毛先生的诉讼请求。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