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093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恶媳掠走房产 父子无家回归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0-28
 今天来求助的是一对父子,他们声称本属于他们的房子被媳妇掠走,房产证的名字也是媳妇一个人的,他们已经无家可归。
  公公状告媳妇欲拿回房产
      父亲今年已过六旬,早年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在儿子幼年时,因与妻子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独自带着儿子过日子。不久居住地动迁,与儿子一起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
      正当自己的日子逐步好转时,父亲一念之差与其他几名职工合伙监守自盗,被判20年徒刑。由于在监狱表现尚好,父亲得到减刑,提前释放。这时儿子已经成家,并有了孙子。父亲很顾家,不仅找了一份工作补贴家用,还在空闲之余帮忙料理家务、抱抱孙子。
      然而媳妇对这个“从天而降”的公公没有好感,平时经常冷言冷语,还不让父亲报户口。父亲是个自尊心极强的人,见不受媳妇欢迎,就自行搬到外面租房子。但每每父亲回家看孙子时,都会遭到媳妇的冷漠拒绝,并称这里不是父亲的家。父亲实在受不了这口恶气,一纸诉状把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房产。
      媳妇耍手段将房产占为己有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媳妇居住的房屋属父亲及丈夫动迁所得,父亲应当拥有一半的房产。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媳妇便与丈夫打起了坏主意,他们先是把现有的房子出售,所得售房款全部存入媳妇的账户,在他处另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媳妇一个人的名字。
      之后,心狠毒辣的媳妇又打起了丈夫的主意,假称为了防止公公来闹,两人办个假离婚,再让丈夫远走他乡两年。利令智昏的丈夫对妻子的话言听计从,便到北京打工两年。期间公公经多方打听,终于打听到媳妇的新居,曾多次上门理论,均被媳妇一家人驱赶出门。
      两年后丈夫结束了在外漂泊的日子回到家中,而媳妇一改以往亲切的脸面,拒绝丈夫进门,理由是“离婚了不要再来骚扰我”,丈夫想探视儿子也遭拒绝,这时丈夫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父子俩无奈之下找到我们。调解现场我和妻子通了电话,询问房产之事,妻子声称该住房是母亲给的钱买的,与公公、丈夫没有任何关系。
  父子通过法律武器夺回份额
      看着这对悲情凄凄的父子,我严厉地批评儿子无知无法、无德无情,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律师当场表示为父子俩提供法律援助。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丈夫必须拿出当初售房款交给妻子的证据,以证明妻子名下的房子是用原来公公与丈夫所有房子的售房款购买的。但因丈夫没有保存原存折,而且妻子购房时拒绝丈夫同往,现有的证据对父子俩很不利,要打赢这场官司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向银行反映了父子俩的情况,希望银行提供当初售房款存折的原始资料,得到银行的支持。房产中介得知此情况后也出具购房款属于丈夫的证明,父子俩最后拿到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来该房屋是丈夫的婚前财产,妻子是没有份额的,但由于丈夫同意将房产证改为妻子的名字,妻子还是有一定的份额,最后法院判决妻子付给公公与丈夫87万元。
      调解员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中虽然儿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拿走了原本属于父子俩的房屋,但是儿子的种种不知法、不明理的行为等于说是协同帮助媳妇达到掠走房子的目的,如果不是儿子为了一己私利,抛开父亲的养育之恩,对媳妇一味地盲目信任,也不会导致自己和父亲陷入无房可住的悲惨境地。
      不存在所谓的“假离婚”
      致使儿子失去房屋的一个原因,就是媳妇提出的所谓“假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者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的,就意味着男、女双方已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即离婚后,只要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间就不是夫妻关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所谓的“假离婚”是根本不存在的。
  保留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最后,来说一下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在涉及房屋买卖、钱款转入汇出等大宗交易时,建议将相关凭证保留好,以防不时之需。孙鸣民律师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