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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邮件通知已被录用 还未上班却遭变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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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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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1
文/李轶捷李鸿光摄/应启跃


      江苏籍白领男士孔先生,在沪因住家离公司上班路途较远,获悉上海某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产业公司)正在招聘雇员,前往应聘面试后被该公司发邮件告知已被录用。岂料,孔先生刚向原东家办理辞职手续后,却又接到创意产业公司邮件称,入职日期将无限期延长的消息。“饭碗”没了,孔先生一怒之下,将该创意产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9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初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创意产业公司赔偿孔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损失1万元。


      案件回顾:


      通知录用又取消


      2014年5月,家住上海宝山地区的孔先生与地处浦东新区的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营销主管一职,月薪1.5万元。孔先生对这份工作及薪酬还是满意的,唯一遗憾的就是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路程较远。同年11月,孔先生“跳槽”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公司营销经理一职,月薪1.6万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5月下旬止,但该公司地点仍在浦东。尽管收入不错,但孔先生每天大部分时间都耗在上班的路上,他便萌生想调换离家近些的工作单位念头。


      2017年4月,孔先生得知一家创意产业公司正在招聘,孔先生考虑专业对口便前往应聘面试。该创意产业公司对刚过不惑之年的孔先生的面试,还是比较满意,遂吩咐孔先生回家等候是否录取的正式通知。仅仅过了5天,孔先生便收到被录用的通知书,公司要求孔先生在10天内到岗履职。


      4月20日,公司通知了孔先生到公司参加会议。孔先生说,为此他还专门请假2小时,赶到该创意产业公司参加了会议。该会议系创意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主持,由公司人事主管吴小姐担任记录。


      4月21日,孔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说尽好话,恳求领导“开恩”才办妥了正式离职手续。就在孔先生准备前往创意产业公司上班之际,他又突然接到该创意产业公司的通知,通知称他的入职审批未通过,入职日期将会无限期延长。孔先生顿时乱了方寸,他立即找创意产业公司老板王先生及人事主管吴小姐交涉,认为公司不该这么做,对他履历有疑问可以核实,如果没有录取他的打算,可以早点告知,不该等到自己工作都辞了才说无法录用。显然,孔先生的愤怒没有对公司形成多大影响,创意产业公司几句“打太极”的客套话就敷衍了过去。


      邮件力证录用意向


      无可奈何的孔先生只得寻求法律保护,2017年5月2日,他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创意产业公司承担因违反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他因失业,社保无法正常续交,居住证积分无法按时续办,可能造成小孩无法入学的后果,赔偿3个月工资损失3.9万元。却被劳动仲裁委以“请求事项不属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5月4日,孔先生向法院起诉,以上述事实理由请求法院判令创意产业公司赔偿他3个月工资3.9万元损失。孔先生还向法院举证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证明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为佐证自己的诉求,孔先生出示了双方这段时间以来的互通电子邮件。根据证据显示,在2017年4月19日13:26时,吴小姐发邮件给他称:“附件是录用通知书,收到请回复。”当天13:43时,孔先生回复:“我已阅读了公司录用通知书,愿意接受上述有关条款,并可以于2017年5月2日准时来公司报到。”当天13:47时,吴小姐又发邮件称:“王总希望您尽早来报到,不知您入职时间上可否协调?”13:50时,孔先生又一次回复:“我争取下周上班马上接手工作,退工单现单位不能马上开,后面补可以吗?目前估计单位会挽留,我也不想搞的太难看了,但可以先来工作。”


      岂料,在2017年4月21日9:25时,吴小姐却给孔先生发来一份回绝邮件称:“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您的入职审批未经集团通过,入职日期将无限期延长。”4月25日10:43时,孔先生发邮件赶紧追问吴小姐:“本人因为贵司的录用通知要求,按时办理了原单位离职,现在变更录用通知书阅读,使自己蒙受巨大损失……”


      孔先生向法院声称,录用通知书证明2017年4月19日,该创意产业公司向他出具录用的决定称:您已被创意产业公司录用,到岗时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录用岗位:房地产策划主管;薪资:月薪1.3万元/月,工作满一年绩效考核2.4万元/年;劳动合同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公司人事行政部将在您办理入职手续7个工作日内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除了上述往来邮件外,孔先生还出具了相关的短信内容作证明。在2017年4月21日10:52时,孔先生发短信给创意产业公司老总王先生称:“今天突然收到我的录用通知取消了的通知,我正在办离职。公司说可能背景调查问题,我之前工作过的每个单位人缘都很好,是不是搞错了?以前单位好像有和我名字相近的人。”王总答复再了解一下。当天13:33时,该公司人事主管吴小姐回复孔先生短信称:“王总今天下午有重要会议,已经交代我去集团询问,下周和您联系。”当天13:39时,孔先生回复称:“好的。我之前每个单位人缘都非常好,连交通违章都没有。若需要,我愿意提供原直属领导的电话。”当天13:56时,吴小姐回复:“我先去集团咨询一下,确认消息后再和您联系。王总那边因有其他事情处理,让您直接和我联系。”4月25日,孔先生发短信给吴小姐询问结果,仍无明确回复意见。


      而孔先生所提供的离职证明,证明了在2017年4月21日,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孔先生离职证明。孔先生还提供了根据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证明了他原在浦东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某,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孔先生还提供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孔先生2016年的税后实得工资15.29万余元,相当于税前每月收入1.7万元,与劳动合同约定是一致的。2017年1月至4月,孔先生税后实得工资6.27万余元,也属正常履行合同。


      公司回应:


      不曾以公司名义发出录用通知


      法庭上,该创意产业公司辩称,吴小姐是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雇员,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创意产业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本公司只是委托吴小姐所在公司帮忙组织应聘人员的面试,但最终应聘人员能否入职是由自己公司决定的,而本公司并没有向孔先生发出过录用通知书。还称因孔先生填写的应聘信息登记表不真实,孔先生从未在上海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过,故孔先生没有通过本公司对他的背景调查,表示不认同孔先生的诉讼请求。


      该创意产业公司举证孔先生的应聘信息表,证明孔先生填写的工作单位和岗位是上海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孔先生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所提供的应聘信息表在尾部要求应聘人员承诺:个人所填资料必须属实,如有虚报一经查实,愿接受解雇处分。孔先生还签名作了确认。


      法院还查明,在该创意产业公司担任房地产策划工作的雇员杨某,于2017年5月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登记的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万元。另一名黄某雇员担任房地产策划工作,2017年5月在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登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3万元。


      判决结果:


      公司有错损失理应承担


      法院认为,首先,孔先生认为这两家单位系关联企业,而创意产业公司认为仅仅是让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帮忙组织面试。法院认为孔先生提供的电子邮件显示,吴小姐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地址是上海市延长路某号B座7023-7228室,该地址与录用通知书上要求孔先生到岗的地址是重合的。在诉争案件涉及的面试、开会、发录用通知书、取消录用及事后质疑等一系列事件中,吴小姐均参与其中。在此情况下孔先生有理由相信,创意产业公司与负责招聘的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院有理由相信创意产业公司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本次招聘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吴小姐于2017年4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孔先生录用通知书。该录用通知书载明的用工主体是创意产业公司,欲聘用孔先生担任房地产策划主管,并对孔先生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间及入职后的薪酬待遇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同时录用通知书上还载明孔先生办理入职手续7个工作日即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该录用通知书,是希望与孔先生订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孔先生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做出约定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创意产业公司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一定关联性的情况下,吴小姐向孔先生出具的录用通知书,代表了创意产业公司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创意产业公司承担。


      再次,创意产业公司提供的孔先生填写应聘信息表,以证明孔先生填写的履历存有虚假,认为这是取消录用孔先生的原因。法院认为,虽然孔先生填写的履历,与2份劳动合同的主体存在差异,但是孔先生提供的工商登记查询信息能证实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上海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林某国,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故孔先生在应聘信息表中填写为担任上海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销总监的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孔先生在收到创意产业公司取消录用的通知后,及时向吴小姐和王先生提出可进一步核实的要求,而吴小姐和王先生均未对孔先生的申辩进行回复,仅以入职日期将无限延期作搪塞,这是双方矛盾引发的主要因素。故创意产业公司对孔先生做出取消录用的决定存有瑕疵,而孔先生出于对创意产业公司的信赖,按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创意产业公司最终未与孔先生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孔先生处于失业状态,给孔先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创意产业公司在与孔先生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孔先生因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涉及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参照孔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孔先生在原单位的月工资收入约为1.7万元,再结合创意产业公司打算录用孔先生承诺的工资标准,以及创意产业公司的过错、孔先生自身的就业条件、所应聘岗位的月工资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创意产业公司赔偿孔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1万元。


      专家观点


      企业反悔需承担后果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上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均享有订约自由,在双方招(应)聘的接触和磋商时,双方均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应该说,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是否录用过程中处于弱势的一面,“生杀大权”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若用人单位因自身行为导致劳动者形成合理信赖并基于此信赖遭受损失的,法律作为后续手段确认,用人单位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这种事后赔偿,往往是十赔九不足。


      用人单位出具给劳动者的录用通知书,是希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要约,该要约经劳动者表示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从公平原则上说,是否签约,双方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但从深层次上分析,这种看似平等的关系实质上却是不平等的,如同本案中的白领男士孔先生,已经承诺了愿意接受创意产业公司的要约,又向原“东家”辞职准备履新职,却被新“东家”无期限的延缓招募录用。案件虽经法院判决,孔先生获得1万元的经济补偿,但孔先生失去的工作岗位岂能用1万元得到补偿?倘若确如孔先生所言,因为居住证积分等问题导致孩子无法入学、社保断缴无法就医等问题,实际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计。当然,若是劳动者故意用虚假履历来蒙混入职,一经被用人单位查实而被弃用,所引发的后果只能是由劳动者个人来承担。因此,劳动者应当谨记,跳槽有风险,操作还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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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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