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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保安的合法权益也要“保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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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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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28

     近日,劳动报记者又接到多起从事保安工作的劳动者前来反映问题。劳动合同签订有问题、严重超时加班、加班工资计算不合理、不缴少缴社保费……保安人员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维权之路却漫长艰难,已经成为保安从业者尤其是一些外来务工者普遍面临的情况。如何严格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保安人员待遇和权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职工自述


    企业要求签订“空白”劳动合同


    曾在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徐女士、王先生等多人来到劳动报反映情况。徐女士进这家公司4年多,王先生工作也有3年多。他们均表示,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拿到的合同里没有写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等要素,用人单位只需要劳动者在后面签名,签好后被单位收走,并不发到员工手中。徐女士翻出一段视频,称记录的是一位新员工签合同的场景,该员工所签的合同也是“空白”的。


    徐女士说自己作为项目经理被录用,曾负责过某医院项目,在2015年9月生育后,被调到中信广场项目上,负责现场管理、员工招聘、客户维护、员工考勤、控制预算等综合管理工作,王先生等人均在中信项目上做保安工作。2017年公司法人变更,一些高层领导换掉了。于是,公司再次与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然缺失合同中的基本要素,签完被公司拿走,不发下来。今年,因为有保安反映没有合同的问题,4月20号前后劳动监察部门曾去项目上了解过情况。


    之后一些员工因为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作为仲裁证据,他们说在开庭时才看到自己的劳动合同,并称是一份之前没有见过的劳动合同。此时的合同该填的内容都填得十分完整,合同上也确实有员工的签名。王先生说虽无法一下辨认真假,但经过一些细节推敲可以发现存在造假漏洞。


    遭遇公司态度强硬的解雇


    徐女士反映,当初被调到中信项目,是因为公司合作的甲方要求换经理,甲方要找一个上海人,因此自己就被调了过去。甲方对徐女士的工作和沟通能力表示满意,并建议其将工作情况除了跟姓吴的运作总监汇报、也要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汇报。运作总监则提醒徐女士只要跟自己汇报即可,双方因此有过争论。后来公司跟甲方谈继续合作的时候,公司表示要换掉她。


    今年4月20日,徐女士被人事总监叫到总公司,称董事长找她谈话。实际上,谈话的是公司人事总监、营运总监和财务总监。公司告诉徐女士,她“职务侵占,‘吃空额’”,并表示要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之后会有新的经理接替她的工作,不用再去项目了。徐女士表示不接受,向单位要求看证据,单位称让律师来看。徐女士解释,单位的意思就是自己虚报了实际员工人数,从中赚取了人头费。后根据公司向仲裁提供的证据,焦点指向了一位姓许的员工。徐女士说,这个保安做的其实是兼职,而且并非个例,合同是跟公司签订的,公司当初应该把关。公司以该员工与其他公司的合同和考勤等作为证据。徐女士表示,她也提供了这个员工在岗位上的照片,中秋节录制的祝贺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


    徐女士4月20日收到单位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她为此担心企业的做法对自己职业生涯会有影响。徐女士证明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00多元。仲裁时要求单位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4月20日工资;支付2017年度(15天)、2018年(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人民币22212余元;支付经济赔偿金76282余元。


    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对于其他保安如王先生等人来讲,因为项目经理徐女士突然不上班了,保安们没有人安排工作了,也没有新的经理来接管项目。王先生说同事们听到风声,这个项目今后没有了,由于项目上三十几个保安都没有合同,所以心里很慌。在当天没有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保安们一起来到位于徐家汇的公司询问情况,要求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单。他们被公司人事和办公室人员安排在一间办公室等待。一位保安说,从上午十点钟等到中午吃饭时,又等到下午下班,迟迟没有消息。期间有陌生号码打电话给个别保安,叫其回去上班,但是电话里究竟是谁都不知道,公司也没明确安排工作,就没有人回去上班。


    之后,保安们陆续收到公司寄送到老家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及限期搬离宿舍通知书,“因驻中信广场项目员工2018年4月23日集体缺岗停工,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对客户形象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已于当日解除该项目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并不做任何经济补偿。现使用的宿舍已经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限期3日之内(2018年4月26日)所有住宿人员搬离完毕,逾期未搬离者,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问题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落款时间为4月24日,并盖有上海猎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章。记者向两位投诉的保安再三询问,两人均表示,工作一般都是提前一天安排,项目上突然没有管理者安排工作,保安们没办法继续工作,并不是故意的停工,员工们也没有集体的过激行为。仲裁时单位出示了员工集体过激行为的照片,但是并不能辨认出是自己同一项目的保安同事。


    王先生说,因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外来务工人员,限期几天之内搬走不现实,有的人根本找不到住宿的地方,于是到截止日期后仍没搬走。公司到宿舍强行拆除了床架,甚至将保安物品扔出门外。保安们被解除劳动合同后,4月工资迟迟扣下不发。后来想拿回工资的保安,要签一份写着数条约定、长达一整页的“协议书”,内容写着公司已结清年休假补偿、劳动报酬、补贴、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不再提出任何劳动仲裁、民事请求或主张,同时还要填写因个人原因离职的申请表。


    加班费、年休假、社保等均有问题


    除了上述情况,该公司一些保安还反映,超时加班、不按法定标准计算加班费、社保缴纳等均有问题。王先生称,他做到组长后主动提出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单位才给缴纳的,而且只缴社保没缴公积金,公司不缴纳社保的保安大有人在。每天工作12.5个小时,全年无休,没有带薪年假。王先生听人说可能是综合工时制,即使这样,每年算下来的加班肯定也严重超时,违反劳动法。王先生说自己了解过,全年法定节假日共有十一天,按法律规定公司需要支付3倍加班费,而保安们只有这其中的9天能够拿到双倍工资作为加班费。平日里即使有加班费,其计算标准也不对。王先生推断,公司加班工资计算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到小时工资,然后乘以8小时再乘以两倍。公司从来不发工资单,手上仅有的一份还是被解除合同后提起仲裁,单位才发下来的。于是,王先生等20多名保安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4月份工资、加班费差额部分补偿、未休年休假经济补偿、违法解除赔偿金等。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就在劳动报接到上述情况反映的同时,又接到上海咏苓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穆先生的投诉。他反映入职公司3年多。签合同时有一份协议,要求他放弃社保,然后公司以现金补贴的方式算到他的工资里。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当天上班的多给100元/天,几年来没有高温费,每个月工资单都不发。


    因为长期加班并且加班费计算不合理,不缴纳社保,穆先生与十几个保安工友以用人单位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调解阶段,公司说3年只给800元补偿,保安们不同意公司这样毫无诚意的做法。然而他们又担心,就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但是作为外来务工人员,毕竟是弱势群体,时间和精力消耗不起,留在上海等待仲裁裁决的过程,要承担巨大生活成本,他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严查这些保安公司的违法行为。


    单位回应


    终审判决前不便接受采访


    记者拨通了猎鹰公司总经理电话,他表示可以跟行政人事了解情况。紧接着记者联系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张先生。其开始答应接受采访并向记者了解采访提纲。当记者整理了十余个问题发给张先生后,他电话中表示,开除二十多个保安是因为他们停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对于其他问题并未透露。随后,他又表示这个案子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觉得现在采访公司不合适,舆论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在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或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生效出来之前,企业不发表任何意见。


    张先生称无法接待,记者可以和律师先联系。记者随后与律师联系,律师又表示,案子目前已经进入司法仲裁程序,所有证据材料均已提交仲裁机构,相信仲裁机构会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在上述案件终审判决前,不便接受采访。


    专家观点


    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违法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均不填写,只让劳动者签名,这就是空白合同。企业与劳动者签空白合同、不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劳动者遇到有侵害合法权益的合同、空白合同要拒绝签字。如果单位逼迫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还应具备证据意识,企业如出现不规范用工行为时,劳动者要留心多保存证据,比如拍照、录音等手段,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林峰认为,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时下,少数违法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不缴纳社保费给现金补贴”的约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也直接损害劳动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由于社保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不缴纳社保费给现金补贴”这类的约定,可以当场拒绝,也可以选择前往社保征缴机构投诉或者前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


    严重违纪才可以解除


    林峰还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只要出现六种过错性行为,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通知劳动者,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做出解除时仍要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相应的退工、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林峰强调,企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管理权,但是,如果劳动者并未违法违纪,或违法违纪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企业贸然动用解除权,就要承担后果。


    加班费、年休假要按规定执行


    林峰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经营状况所需,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话,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三倍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经济补偿。


    对于加班及加班费问题,林峰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可以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综合工时制度,但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该工时制虽不受以上条款限制,但仍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在一定的周期内必须以标准工时制为参照,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不同于一般的休息日,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作者  赵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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