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指出,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十种行为:
一是利用基金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行为;二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三是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四是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是利用基金进行商业贿赂;六是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七是利用基金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八是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九是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基金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十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