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容易导致企业过度包装。证监会在《办法》中明确,申报企业应当:1)最近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2)最近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这些财务要求的本意是为了保证上市企业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防止公司上市圈钱,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通过美化财务报表来达到上述要求,甚至涉嫌财务造假,反而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