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127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5-29

     乔法官:我朋友老梁十年前从日本回来投资开了一家电器公司。他设立的公司很多制度都沿用了日本企业的作法。最近他们公司碰到了一件劳动仲裁案件。提起仲裁的是老梁公司的一位部门副职老姜,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售后的技术支持及服务工作,平时接触客户比较多。今年4月公司总部收到举报,称有部分公司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公司遂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老姜于2017年12月即与其弟合资成立了一家实业公司,并担任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执行董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与老梁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较大重合,公司的很多老客户都转到了他们那里。2017年年底,老姜以0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该公司90%股份转让给了其弟,并由其妻子继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知道此事后,公司派人找老姜谈话,但其百般狡辩,公司遂以老姜违反忠诚勤勉义务、自行设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侵害公司利益为由,依照规章制度对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老姜马上申请了仲裁,称设立新公司之事,其上级主管是清楚的,该主管是否上报与其无关。而现其已不再是该新设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者,电器公司再以此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缺乏依据,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老梁则称,公司员工入职时都签署过《就业规则》,明确员工通过他方参与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或自己设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存在其他违反忠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梁与其上级主管之间就其设立新公司的私下沟通只能说明两人均已违背了公司规定,难以排除其上级主管亦在其中牟利的嫌疑。请问,电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读者楚先生


    楚先生: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劳动关系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彼此信赖、充分合作。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忠诚、勤勉、妥善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工作,并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用人单位则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即是劳动合同所蕴含的信赖利益。对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法》亦有涉及。《公司法》更是明确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显然,劳动者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或参与其他公司经营与雇主同业竞争、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都属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雇主可以以归因于雇员的原因而行使合同解除权。


    关于何种行为属于违背忠诚义务,许多企业常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老姜在职期间自行开设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其就职公司《就业规则》所禁止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合法的前提只能是根据个人申报,其就职公司基于该行为无害于公司而予以确认。而从你们的陈述看,老姜的行为有害于公司,公司不可能同意,而其亦无证据证实其向公司主动申报设立公司之事。老姜与直属上级之间的私下联系,亦不足以证明其系在公司授意下设立该新公司。至于老姜主张其在劳动合同被解除前已转让股份,该公司已与其无关。从转让价格为0、股权转让后老姜的妻子继任法定代表人来看,该公司实际仍由老姜掌控,与其所就职公司的竞争行为仍在继续。老姜称该公司现已与其无关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而即使该公司确已转让他人也不能否定其之前确实存在违反忠诚义务的事实。因此,老姜所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相悖,且在被公司发现后仍不予改正以取得谅解。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作者   乔蓓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