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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大数据杀熟”亟待升级监管与治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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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2-03-06
—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锁定操作(2024-04-23) —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近年,一些经营者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通过大数据收集用户的资料,根据客户的喜好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别定价,实行“价格歧视”。对于粘性强的用户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动声色加价或拒绝优惠推送的差别化价格策略。使原本应该让价格更透明的互联网,变成了价格最不透明的地方。

大数据技术原本无罪,但“大数据杀熟”触碰了商业底线。有人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不能怪谁?其实,《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说明,大数据杀熟是违法的。当然,《电子商务法》只是粗线条的,应该有更加明确的法规细则对大数据杀熟加以管控。

本次国家多部门发布的《规定》,明确了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监管体系,统筹各方建立完整制度链条,形成算法治理长效机制。

“大数据杀熟”牵涉面较广,头绪多,只有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工信、网信、文旅等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才能消除监管盲区。监管部门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技术带来的问题就该用技术解决,用反杀熟的大数据技术对付杀熟的大数据技术。建立监管大数据平台,通过模拟不同的设备、账户、行为等方式,去判断平台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对各商家曾发生过的消费记录进行数据采样,进行异常交易的监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公布,避免消费者被“杀熟”。

监管部门要以《电商法》和本次多部门发布的《规定》等为依据,对“大数据杀熟”出重拳整治。如:日前,浙江绍兴柯桥区法院对消费者胡女士起诉某平台涉嫌“大数据杀熟”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平台被判“退一赔三”。有关部门要引入外在制裁与约束机制,严惩商家失信行为,提高商家的违法成本;研究如何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杀熟”行为进行自动侦测和预警,提高执法效率和力度。

作为消费者,要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尽量不要向商家提供个人信息,尽可能不要让自己的隐私数据被APP或网站获取。关闭定位许可、照片读取和通讯录读取许可等。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家频频让领取优惠券等,说明这消费者被大数据判定为“价格敏感者”,消费者不能被各种优惠所迷惑,而是应该更加警惕。

当下的互联网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着大数据及算法的进步,但不能容忍用“大数据杀熟”的存在,限制平台的“数据权力”至关重要。要从根本上打通取证、举证“堵点”“痛点”难题,实行“举证倒置”,让平台自证清白;改进定价策略,让消费行为更加透明;强化监管责任,让监管更加公正有力。倒逼互联网平台用好大数据,激发科技向上向善的动能,让消费者免于被算法“算计”,让算法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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