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专利权归属具有特殊性,现有的专利法对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不能满足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专利归属的认定,就需要根据其特殊性来对专利权归属加以分析。
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专利权归属进行分类, 应当先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进行分类。从广义上而言,可以认为所有通过人工智能产出的技术都属于人工智能生成技术,但在技术研发中,人工智能起到的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机器辅助生成发明、 人机合作生成发明和机器独立生成发明”, 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发明就足以展示出人工智能在新技术发明过程中扮演的不同角色。
从人工智能在技术生成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角度对人工智能生成技术进行分类, 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分别是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生成技术、 人工智能半自主生成技术以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技术。其中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生成技术的情况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人工智能在技术生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工具的作用,等同于任何一种人在进行技术发明时使用到的工具,或许人工智能的参与会提高某项技术发明的效率或者进度,但不会对这项技术的产生起到决定性作用 因此这时技术的发明者仍旧是人, 而与参与到这一发明过程中的人工智能无关。
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就应当将其定义为某项技术由人工智能产生并且人工智能在技术生成过程中起到了创造性的作用。此时可以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分为两类,人工智能半自主生成技术和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