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充分借鉴了前朝历代的兴盛之由、灭国之因,制定了诸多系统完善、成熟先进的统治制度。有别于前朝的“九品十八级”官制体系,就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先进制度之一。
清朝官制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其中“中央官职”包含内阁、军机处和六部,再加上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所属官员;而“地方官职”则整体分“省、府、县”三级。除了“省、府、县”,清朝地方官制中还存在“道”和“厅”两级行政级别。
“道”,处于“省、府”之间,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委”级别,但不作为正式的行政机构存在,只拥有行政级别;
“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其中“直隶厅”和“府”平级;“散厅”和“县”平级。
据此,我们能大致得出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的官职设定,以及同现今具体职务的对照:
省
清朝的省级领导班子由“三大宪”组成。所谓“三大宪”,即督抚、布政使和按察使。
“督抚”,即“总督”和“巡抚”的合称。
总督:基本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方局书记,执掌一省或者数省行政、军事、经济大权。正常情况下,总督的品秩为正二品,但经过兼领兵部尚书或者右都御史衔后,品秩升为从一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国级。
巡抚: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委书记,享受“加衔”待遇后,品秩为正二品,基本等于兼领了国务委员职衔,行政级别为副国级。
布政使、按察使:同为督抚属官,同属省级领导。其中布政使执掌一省民政、财政,基本等同于现今的省长,品秩为从二品,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按察使执掌一省刑法,基本等同于现今的政法委书记,品秩为正三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部级。
除了“三大宪”外,清朝时期的省级领导还有“驻防将军”、“提督”和“提督学政”三位。其中“驻防将军”执掌一省八旗驻防军队;“提督”执掌一省绿营军队;“提督学政”执掌一省教育和科举。
道
省级行政机构之下,设置“道”,基本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委”级别。
清朝初期,在布政使之下设置左右参政、参议,派驻某一地区,称为“守道”;按察使之下设置副使、佥事,巡视某一地区,称为“巡道”。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专设“分守道”和“分巡道”官职,称为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属官。
“道”,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只是拥有相应等级的行政级别,品秩为正四品,基本等同于现今的稍高于正厅级的巡视员。
除了“分守道”和“分巡道”外,清朝还设置了专管具体事务的“道员”,比如“盐道”、“粮道”、“河道”等。
府
省级行政机构之下设“府”,等同于现今的地级市级别。清朝时期的“府”级领导有“知府”、“同知”和“通判”等。
知府: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地级市市长,品秩为从四品,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同知: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副市长,品秩为正五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厅级;
通判:位列“知府”和“同知”之下,基本类似于现今的专职副市长,但“通判”拥有对州府领导的监察责任,因此,其实掌权力也不容小觑。
除了“府”外,省级行政机构以下还设有“直隶州”(或者“直隶厅”)一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辖市”,和“府”平级。但“直隶州”的一把手——“知州”,品秩为正五品,稍低于“知府”得从四品。
县
府级行政机构之下设“县”,在“皇权不下县”的清朝时期,“县”即为地方行政机构的最末一等。也就是说,“县”级以下再无“乡镇、自然村”的机构设置,依靠士绅、乡贤们协助治理。
清朝时期的“县”级领导有“知县”、“县丞”和“主薄”等。
知县: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县委书记,但具体权力远胜于县委书记,基本等同于一县的“土皇帝”。“知县”的品秩为正七品,这也是其被称为“七品芝麻官”的原因所在,但清朝的正七品相当于现今的正处级,绝非芝麻小官。
县丞:“知县”的佐官,类似于现今的副县长,品秩为正八品,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主薄:类似于现今的县委办公室主任或者县委秘书长,品秩为正九品,行政级别为正股级。
除了“县”外,府级行政机构之下还设有“散州”(或者“散厅”)一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县级市”。但“散州”的一把手——知州,品秩为从五品,行政级别高于“知县”的正七品。也就是说,“散州知州”基本类似于现今高配的县级市市长。
后记
就清朝的地方官职设定而言,隶属分明、等级明确,既有上下级之间的绝对管辖,又有同级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这对于清朝统治阶层的中央集权、分化大臣权力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影响。
就现今的公务员级别设置而言,清朝的品秩和官职对应关系甚至为后世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蓝本。就此来看,清朝仍是后世研究并学习封建制度的最理想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