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对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公共数据的核心在于公共属性,通过授权运营的方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需要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满足公共治理和社会公益需求,优先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意见》配套政策,国家数据局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围绕方案编制、运营实施、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其中,如何在规范细则与具体实施中彰显公共数据的公益优先原则是值得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保障授权运营的数据安全,压实各相关主体责任。公共数据关乎民众利益、关乎社会治理、更关乎国家安全,有关主体须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义务。对于取得授权的具体运营主体来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如数据加密、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与风险管理,及时披露公共数据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机关与社会各界的审查监督。对于政府部门等持有公共数据资源的主体来说,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管理方案和数据分类分级指导目录,形成系统的规章制度,督促取得授权的运营机构切实履行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同时建立有效的违规惩戒机制,依法追究违规者法律责任,形成具有震慑力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度。
完善公共数据价格政策,构建公开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为确保公共数据的市场化运营合理有序,可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标准,采用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模型,或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实行阶梯式定价,防止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过度商业化。在收益分配机制方面,运营主体应制定细化的收益分配比例和使用方案,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收支明细;严格遵守相关登记要求,及时、准确登记数据使用情况,包括数据的用途、使用期限和收益等信息,为收益分配提供可靠依据。比如,《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实行数据产品和服务告知制度,要求运营单位及时将相关定价和依据、应用场景、使用范围等事项告知区域监管部门。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将其置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之下,有利于避免运营主体利用授权运营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优化数据获取的限制条件,充分发挥公共数据社会价值。作为数字时代的生产要素,公共数据源自社会生产生活,其价值也应回馈到生产生活中去。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主体应明确区分公共数据的类别,合理设置非敏感、非个人信息类公共数据的获取门槛,确保公共数据能够被安全有序地获取使用,在科研创新、商业创业等活动中最大限度实现社会价值。比如,《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对不承载个人信息和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数据,推动按用途加大供给使用范围。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主体还可以考虑将一定比例的收益投入公共服务提升、科研创新资助、教育项目支持或数据安全保障等公益领域,使公共数据的运营成为促进教育、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驱动力,让公众能够更便捷地利用公共数据,同时更好共享其所产生的社会效用。
强化授权运营的公众参与,推动公共数据共治共享。除了主动公开、定期披露公共数据的运营使用情况以接受公众监督外,有关实施或运营主体还应在授权运营过程中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和途径,建立并完善公众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运营质量,确保运营活动符合公众期望,进一步彰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公共利益。此外,运营主体可建立面向全社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标准化的接口和工具,方便公众、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依规获取和使用公共数据,促进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举办数据分析比赛等公众活动,可以鼓励在校学生、各行各业积极参与数据应用与创新,进而提升公众的数据素养,推动公共数据价值进一步释放。
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良性机制,让公共数据的要素作用在各行各业的生产建设中得以充分发挥,促进数据红利普惠共享,推动数字经济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如此,将助力新质生产力在各领域迸发新动能,为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