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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应用]应像打击盗刷他人财产一样严惩AI盗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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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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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04-17
中欧携手,共筑可信 AI 生态——专访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鲁乙己
在 4 月 13 - 14 日于香港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亚太峰会期间,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意大利经济学家鲁乙己接受南都记者专访,就 AI 的发展与治理分享诸多深刻见解。
一、AI 发展:从对话迈向执行,“APP 时代”或终结
鲁乙己认为,以“龙虾”(OpenClaw)为代表的 AI 智能体走红,折射出 AI 正从对话阶段走向执行阶段的重大趋势。如今,AI 不仅能回答问题,还能执行任务、使用工具、代表人类在数字世界行动。短短两三年间,AI 发展速度非凡,从单纯的对话工具转变为具备写作、推理、生成图像与视频、支持编程,并通过智能体执行任务的通用技术,将通常需要数十年的创新周期压缩到数年内完成。

这一变化不仅改变了技术能力边界,更重塑了人类与数字世界的交互方式。过去二十年的“应用时代”(APP 时代),未来 APP 可能逐渐隐于幕后,人们只需向 AI 助手设定目标,它便会代为操作 APP、实现相关任务。OpenClaw 等智能体的出现,正是 AI 进化为行动助手的早期信号。同时,AI 在社会层面的普及速度前所未有,新技术迅速渗透至各个领域,发明与应用的间隔期几乎消失。
二、AI 与人类:赋能而非取代,助力创业与工作
面对 AI 是否会取代人类、冲击就业的担忧,鲁乙己持乐观态度。他将 AI 比作帮助运动员登山的机械外骨骼,能让攀登更高效、更稳定、更省力,但无法替代运动员本身,方向、判断、责任与目标仍由人类负责。AI 应当赋能人类,而非取代人类。

如今,AI 在创业和日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上一个人就可以创办、运营一家公司,甚至将其做成独角兽企业,中国已经出现“一人公司”,这充分说明 AI 对人类工作的助力。
三、AI 治理:信任是基础,严厉追责违法行为
(一)重视信任基础,严厉打击 AI 盗脸
鲁乙己强调,技术发展的基础是信任,一旦失去信任,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都会变得异常困难。近期多位中国艺人指控被 AI 盗用肖像与声音,这一现象触及权利、身份与信任的核心。人的面容与声音不仅是数据,更是个人身份的核心组成部分,对艺人等公众人物来说,还是其职业与经济价值的一部分。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这类数据,是对人格尊严与信任的侵犯,应像线下身份盗用、盗刷他人财产一样被严厉追责。
(二)平衡治理与发展,遵循三大原则
有人认为过度强调 AI 安全和治理会影响技术发展、限制想象空间,鲁乙己则认为两者并非对立关系。拙劣的监管可能拖累创新,但缺乏治理对创新的伤害更大。平衡治理与发展,需要遵循三大原则:监管风险与具体应用,而非限制想象力本身;尽早明确规则,清晰规则远胜于不确定性;通过测试环境、监管沙盒与国际对话,为技术试验保留空间。
四、中欧 AI 治理:差异与共识并存,合作势在必行
(一)差异与共识
欧洲在 AI 治理上倾向于先搭建全面的法律框架,从通用原则、权利、风险类别与市场整体义务入手,思考 AI 整体的游戏规则;中国更侧重市场发展与具体场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应用进行分类监管,聚焦当下如何在具体领域管好这项技术。在治理侧重点上,欧洲更重视个体权利、法律确定性与全市场一致性;中国则更强调安全、可追溯、平台责任,以及 AI 在社会层面的实际可管理性。尽管存在差异,但双方最终目标都是推动 AI 的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合作领域
鲁乙己强调,中欧在 AI 治理领域的合作不是选择,而是必需,且行动必须趁早。中欧至少可以在四大领域深化合作:交流 AI 治理实践,尤其在透明化、标识规范、问责机制、安全测试与可信部署等方面;加强标准合作,标准在新兴技术领域能深刻塑造市场;在医疗健康、教育、智能制造、气候创新、普惠城市服务等高价值领域推动联合攻关;拓展对话范围,不仅限于政府间,还应覆盖企业、科研人员、高校与民间社会。
五、未来展望:构建可信 AI 生态
鲁乙己认为,未来真正的分水岭不在于是否谈论 AI、是否监管 AI,而在于能否构建可信的 AI 生态。中欧都具备重要贡献能力,双方应当携手共进。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探讨 AI 治理的重要平台,但要实现全球影响力,还需大幅拓宽国际参与度,吸纳更多欧洲及其他地区代表,包括机构、产业、学界与政策界人士,更均衡、多元的参与能提升讨论质量、增进相互理解,让大会成为更具公信力的全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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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04-17
‌“应像打击盗刷他人财产一样严惩AI盗脸”这一观点,直指AI时代个人权利保护的核心命题‌。你将AI盗脸与财产盗刷相类比,反映出对数字身份权属的深刻关切——人脸不仅是生物特征,更是人格尊严与经济价值的载体。

为何AI盗脸必须被严厉追责?
‌侵犯人格权,损害不可逆‌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生成AI内容,已构成《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行为。只要公众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相似度超60%即可),即构成侵权。

‌可能引发严重刑事后果‌
若用于诈骗、伪造色情内容或冒充身份进行金融操作,可能触犯‌诈骗罪、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例如,已有案例显示,犯罪分子通过AI换脸绕过人脸识别系统,盗刷金融账户。

‌平台责任不可推卸‌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若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未标注“AI生成”或放任侵权内容传播,需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已确立判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换脸迪丽热巴”案中确立“可识别即侵权”原则,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此类判例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你推荐新疆地区擅长处理此类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专业律师,供参考:

‌朱晓明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执业3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处理AI侵权引发的复合型案件经验。
‌张明律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专职律师,执业24年,主攻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受贿、公司犯罪及劳动争议,在非法集资、毒品犯罪方面亦有建树。
‌李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执业4年,擅长处理欠款、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纠纷,对新兴科技引发的民事权益争议有较强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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