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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2 00:50 |
中证网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日指出,国务院曾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为创业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服务,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要达到相应要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主板市场的相关制度仍在研究中。 问:近期,部分互联网媒体报道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无需证监会审核”,请问该报道是否属实?
答: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国发〔2013〕49号文件发布后,2013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回应记者问题时指出:“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2013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当时挂牌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较小,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与交易所市场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随着全国股转系统的逐步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升,对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有了更多的需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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