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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9 11:00 |
原则一 识别和纠正血液动力学障碍 发生急性心律失常时,血液动力学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血液动力学障碍包括休克、急性心衰、进行性缺血性胸痛、意识障碍、进行性低血压等。心律失常种类与血液动力学之间并无明确的关系,不应以有无血液动力学障碍来判断心律失常性质。 对于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快速性心律失常,往往不能采用药物治疗,而应采用电复律;血液动力学不稳定的缓慢性心律失常可以采用药物治疗,但最好的治疗是临时起搏。对于血液动力学稳定的心律失常,可以进一步分析心电图。 原则二 纠正与处理基础疾病和诱因 通过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来明确患者有无器质性心脏病、心肌缺血、心衰等基础疾病,有无电解质紊乱、血气和酸碱平衡紊乱、药物等常见诱因。根据病情轻重危急程度采取不同策略。 若心律失常情况危急,程序须简单化,以抢救心律失常为主;若心律失常情况较稳定,可较详细地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有关实验室检查。基础疾病不但决定心律失常的预后,而且决定不同的治疗策略,基础疾病的急性处理应根据相应指南推荐进行。 基础疾病和心律失常可互为因果,紧急救治中孰先孰后取决于何为主要矛盾,例如,对于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若合并室性早搏,应第一时间行急诊经皮冠脉介入治疗,若合并持续性室速、室颤,应第一时间处理心律失常。 原则三 权衡获益与风险 不同情况心律失常治疗要权衡获益与风险。对于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控制,追求治疗的有效性;对于稳定的心律失常,则考虑治疗措施的安全性,避免过度治疗。 在出现治疗矛盾时,首先顾及主要矛盾方面,即当前对患者危害较大的方面。例如,对于既往有心动过缓而此次发生室上性心动过速患者,药物治疗可能并不合适,而应采用经食道心房调搏治疗。 原则四 兼顾治疗与预防 心律失常易复发,在纠正后应采取预防措施,如治疗基础疾病、控制诱发因素等;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终止后一般都需要使用药物预防发作;对于心律失常远期治疗,应考虑射频消融或起搏治疗。短期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预防复发要考虑心律失常和药物药代动力学特点。 原则五 综合判断是否需要终止心律失常 对于恶性或有可能发展为恶性的心律失常,或症状明显的心律失常,要进行终止;而有些心律失常可通过改善症状和血液动力学状态来治疗,不终止心律失常但减慢心室率,如快速房颤,可减轻症状,减少因快速心率所致的缺血或心功能不全。 原则六 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其他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 急性期选择药物应依据基础疾病、心功能状态和心律失常性质;疗效不满意时,建议选择非药物方法(电复律或食管调搏),不建议短期内换用或合用另外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对于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风暴状态,以及顽固性心律失常,其他治疗措施无效或不能使用时,可应用序贯或联合应用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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