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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1-14 10:33

            老马同志:我单位一职工提前30天向单位递交了辞呈,我们单位对此也没有什么异议,希望他一边工作一边移交,届满后即办理离职手续。但不巧的是,递交辞呈后的第10天,该名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这下他又表示要撤回辞呈,不走了。请问我们可以当即办理退工让他走人吗?

    HR小吴小吴:

    我个人看法你们不能马上退工,而应在妥善处理工伤之后再视情况处理。下面我稍作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名职工按此规定提交辞呈是符合规定的,一般而言,30天届满时,单位就应该为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然而现实用工中,也有单位当即同意走人的,即职工不必等上30天,此时若劳动者也没有异议,那双方就达成合意,随时可办退工手续,职工走了也就走了。但现在的问题是,你们双方显然达不成合意,职工不同意在负伤的情况下走人,这样,你们单位执意提前退工就有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不能剥夺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职工在递交辞呈之后、没有办妥退工之前,双方还维持着劳动关系。职工应该坚持上班,单位应该支付报酬,这天经地义,一般不难理解。既然职工还必须提供劳动,就有工伤的可能,而法律也没有豁免单位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支付义务,即单位还是得向对待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为职工申报工伤,并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你们应视工伤情况再行处置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目前该员工的辞呈处于“中止”或者叫“搁置”阶段,单位先要按规定处置工伤。即单位要按规定为职工申报工伤,同时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然后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工伤等级支付相关待遇,包括最终协商劳动关系的处理。如果劳动者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要保留劳动关系。所以当职工出现一些法定情形之后,单位是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职工经认定不符合工伤情形,那么你们在认定程序结束之后,就可以恢复对于其辞职行为的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退工。同样,此时职工也不能因为出现了工伤处理问题,单位并未在30天届满之时退工而要求撤回辞呈。除非你们单位同意,愿意继续留用该员工。(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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