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2-13 11:47 |
老马同志: 我上班两三年没公休过,最近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要我了,于是想讨个说法。结果单位说“过期作废”,后又说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公休一说。这下我糊涂了,请问单位的说法有依据吗? 读者 小金 小金: 你们单位的说法是没法律依据。下面我介绍两点供参考。 第一,职工享受休假不以工时制度为前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是这样规定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什么情况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所以单位必须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何为不定时工作制?《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主要在以下岗位实施: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其他因生产需要或职责范围,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是单位说了算,必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同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这里尤须指出的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有好多企业借口不定时而逃避加班报酬的支付义务,职工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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