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cg112233 |
2018-04-25 07:39 |
前一段时期,《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正式出炉,为之前无法满足A股上市条件的企业打开了空间,这对于采取VIE结构、同股不同权等形式的企业,无疑带来了福音。 然而,在CDR新规落地不久后,港交所IPO新规也随后颁布。据悉,今年4月30日港交所将会正式接受同股不同权的新经济公司,这也是港交所IPO新规下的最大亮点。 从CDR新规到港交所IPO新规的出炉,两地证券市场在短时间内先后出台了重要性的改革制度,确实非常罕见。不过,对于两地市场的重大改革,其实已有一段不短的讨论时间,而在新规正式落地之前,市场难免也发生了不少的争议与分歧。然而,随着重大新规的先后出炉,实际上也意味着两地证券市场也将开启新的发展征程。 多年来,无论是A股市场还是港股市场,长期采取同股同权的一元制模式。在实际情况下,一元制模式有其有益之处,起码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而一股一票、同股同利的投票形式却一直沿用至今。 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同股同权的一元制模式,同样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实际情况下,同股同权模式可能容易遭到扭曲,而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绝对的持股数量达到干预股东大会的目的。除此以外,在同股同权模式下,却阻挡了一批长期采取同股不同权形式的企业上市,而因制度缺乏包容性,两地证券市场也因此错过了不少巨头企业的回归。 如今,从CDR新规到港交所IPO新规的先后出炉,实际上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两地市场的包容性在不断增强,而在市场包容性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不仅仅利于巨头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回归,而且还能够利于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与吸引力,降低优质企业流失的风险。 实际上,对于两地市场的新规内容,并非完全地开放,而是对回归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以及准入条件。 例如,对于国内CDR新规而言,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至于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应该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在这样的条件约束下,实际上真正符合回归A股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也为数不多。 但是,对于CDR新规而言,还是存在一定的灵活变动空间。例如,对于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而言,若达不到前述的条件,但其营收快速增长,且拥有自主研发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则仍有机会获得回归上市的资格。 至于港交所IPO新规方面,对于同股不同权的企业,最低预期市值达到400亿港元。然而,对于市值低于400亿港元的企业,则要求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内,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独角兽企业、同股不同权的企业都可以满足回归A股、港股上市的要求。对于两地市场的条件设置,还是从一定程度上阻挡了不少不达标的企业回归上市,间接起到优胜劣汰、提升企业质量的作用。 从原本不欢迎、不包容的态度,逐渐转变为开放包容的态度,这是两地市场政策态度转变的真实写照。对于采取同股不同权的企业而言,在两地市场开放性、包容性不断提升的当下,确实带来了不少的福音。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随着同股不同权模式的开启,他们最关心的还是交易公平性、股东权益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 其中,对于港交所而言,还是制定出一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上市后不得提高不同投票权的比例;同股同权股东必须占投票权的10%以及重大事宜必须按照“一股一票”的基准投票表决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