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7-11 13:04 |
劳动者在入职后有时候会遇到用人单位名目繁多的收费情况,比如服装费、培训费,甚至有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支付担保押金和工具押金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收取这些费用吗?劳动者若认为被侵权了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期劳权周刊将围绕近期前来咨询投诉的几个案例,讨论关于单位收费的种种情况。
案例一 单位能够每个月扣除他的“服装费”吗?
今年42岁的王先生,去年入职一家保安公司,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用人单位与其约定,他的月工资为3000元。第一个月的工资发下来的时候,王先生发现其中扣了一笔200元的支出,标明是服装费。考虑到自己入职后确实拿到了新的工作服,王先生也就没有追究。随后的几个月时间里,王先生每个月都被扣了200元的服装费,虽然期间公司也有补发新的工作服,但是王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还是无法认可。
今年年初,王先生因个人原因决定辞职。在辞职的时候,王先生提出希望公司能够补发一部分加班工资,并且退回这部分服装费用。保安公司以服装已经被王先生使用为由,拒绝退还王先生的服装费。随后,王先生表示可以退回工装,并且在服装费上做出了让步,希望保安公司能够退回部分费用,但保安公司仍不愿意,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解析 扣款无依据 工装可返还
王先生所在用人单位收取王先生工作服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不是直接采取收取押金或风险金的形式,而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如向员工收取服装费、电脑费等,这样的做法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在王先生所遇到的这个案件中,工作服一般是保安工作的必需品,也是企业对王先生上岗的着装要求,因此,工作服费用应该列入企业的成本中,而不该转嫁到职工的身上。如果工作服费用由单位承担的话,王先生辞职走人,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返还单位统一发放的工装。
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职工问,工装之类的工作用品,损坏要赔吗?我们认为,这应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工装作为易耗品,在工作过程中肯定会发生“折旧”和“损坏”的情况,工装发生损坏,如果是工作的原因或自然损耗,劳动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是由于劳动个人原因,或者故意损坏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职工入职培训还要缴纳“学费”吗?
从事管理工作的李小姐,今年年初跳槽来到一家新公司上班。在正式开始上班之前,公司要求李小姐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以及相关的专业课程,并要求她缴纳培训费5000余元。公司表示,由于李小姐新来,这部分培训费用将会分批从她的每月工资中扣除,直到金额达到培训费用为止。对此,李小姐并不认可,她认为自己的入职培训本来就是公司应该提供的,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费用。对于随后开展的专业课程,李小姐则表示由于企业的专业课程是通过第三方开展的培训,自己也在其中收获不少,所以她也愿意主动出钱报名参与,但是公司事先不征求自己的建议,而是通过发布通知后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的做法,这让她不能接受。虽然依然在职工作,但是李小姐对于公司的做法表示了质疑,并向本报信访室咨询。
解析 岗位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职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为了保证职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八章专门规范了职业培训工作,其中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我国的《职业教育法》也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做了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对于那些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培训以及转岗培训等等,都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应让劳动者承担费用,即使是劳动者辞职也无权追索这些培训费用。因此,在本案中,李小姐的用人单位为她提供入职培训本就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应该由职工本人承担相关的费用。
当然,还有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要为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要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是否应承担培训费用有专门的规定,即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与该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培训费)。很显然,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的前提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必须具备出资的支付凭证;二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而且,承担的费用也不能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案例三 职工要替公司的风险担保吗?
王先生在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工作,今年年初,王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公司拉来了一单生意。在双方公司商谈完毕后,公司以王先生熟悉情况为由,希望王先生负责项目的跟进,王先生同意了。
在进行首次交易前,公司又以怕对方不给钱为由要求王先生交抵押金,并且从中扣除部分作为这笔交易的风险抵押金。王先生并不同意,他认为自己为公司拉生意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如果公司认为其中有风险也应该有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查,而不应让自己来承担风险。由于王先生与用人单位始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王先生只得离职了事。
解析 以抵押金、抵押证件形式的风险担保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可见,担保作为从合同,只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务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而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务,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在参与单位项目时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员工通过支付抵押金进行风险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用人单位提出需要劳动者以抵押证件的形式进行风险担保。对此,在《劳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就是说,单位要求员工通过抵押证件等进行风险担保的行为也属于无效。
案例四 职工的车辆押金何时能拿回?
施先生供职于一家代驾公司,从事代驾工作。同时,施先生供职的公司也提供货物运输等工作。在施先生刚入职的时候,公司告诉施先生,代驾所使用的电动车可以从公司租用,但是要支付一部分抵押金。同时,如果施先生有意做运输的工作,则另需缴纳15000元的押金,公司也会为施先生提供车辆供其工作使用。
工作一年后,施先生决定换一份工作,并将租用的电动车和汽车都归还给公司,并且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但是公司表示押金已经交给第三方公司,而第三方公司表示仅收到10000元押金。同时,公司表示由于施先生已经使用电动车一段时间,希望施先生购买电动车。一时间,施先生的押金去向陷入了迷局,走投无路的施先生向本报信访室求助。
解析 不得以担保为由要求职工购买工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但在日常工作中,确实有少数劳动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工作工具的时候,不少用人单位会要求职工缴纳抵押金,作为对职工的一种约束。
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员就业自由,流动性大,用人单位对此不容易管理和索赔,尤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单位所提供的工作工具价值比较大时,用人单位如何进行掌控?上海高院在《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者名义上为财物‘担保’实际上却是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案例五 单位要求入职体检却收了他130元
小徐今年5月在网上看到直招广告,到一家物流公司应聘当车队搬运工。入职后,小徐交了510元钱,没有收据,其中包括体检费130元,车费30元,押金300元,保险费50元。结果,小徐入职后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里住了三天,一直等不到工作的机会。和小徐一样还在等待工作的人还有十多人,不仅如此,此前也有三四十人因为等不到工作机会离开。据小徐反映,这些走的人都没有拿回自己之前交的510元。
解析 职工体检用人单位不应收费
单位要求新入职的员工体检,该体检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本人支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入职体检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的,那么用人单位不能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已经收取的,也应当退还给求职者。如果入职体检并非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但求职者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该入职体检的行为也是用人单位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一般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小徐的用人单位不应该收取这笔体检费。如果有员工提出,用人单位应该退回这笔费用。
相关链接 用人单位收取不合法费用,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收取费用不合法时,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情况反映,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维权渠道只能二选一。(张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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