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8-07 11:53 |
[案情介绍]2017年9月,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某举报,反映某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和多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接报后,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程序指派监察员对该公司展开调查。
经了解,该公司使用了102名劳动者以及24名实习生,并提供了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单、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及实习生的三方就业协议书等用工材料。为了进一步确认实习生的身份,监察员要求该公司补充提供了上述实习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据此,该公司提供了22名实习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2名实习生的由学校出具的延期毕业证明材料。其中,毕业证书复印件载明12名学生已于2017年7月毕业、10名学生于2017年8月毕业。该公司补充解释道,其与实习生签订的三方就业协议书相当于劳动合同,故未与“实习生”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员告知该公司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二者不能混用。三方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协议,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实习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时仍然是学生身份,但是毕业以后已具备劳动者身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最终,该公司在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责令改正之前,主动与已经毕业的22名“实习生”补签了劳动合同。监察员同时提醒该公司,2名延期毕业的实习生一旦毕业,应当立即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之一在于如何界定“实习生”身份。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学生前往单位进行勤工俭学或者实习,可以作为实习生使用。而一旦毕业生走上社会,作为“社会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取得毕业证书的“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的焦点之二在于“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可否替代劳动合同。我们认为,“三方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具有不同属性,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三方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用以解决应届毕业生走上社会就业的户籍、档案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就业协议书”一般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效力自行终止。而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者在法律关系、文书性质、权利内容等各方面均不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切勿以“三方就业协议书”取而代之。
(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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