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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8-11 09:53

    乔法官:我有个从小一块长大的朋友小夏,脾气很直,但人不坏。最近,他与公司的领导发生了一些矛盾被辞退了。他非常烦躁,情绪也很不稳定,我一直在劝他,但因为法律问题,我也不是很懂,所以想向你请教一下。事情源于一年前部门合并,小夏所在的小组被并入了一个新的部门。据小夏说他们的新部长对他有偏见,总是在工作中挑刺。公司每周有晨会制度,有几次小夏因为有事没参加,结果部长不仅逢会必讲,最后还给了他一个口头警告。在最近连续两次的季度考核中,小夏都被扣了钱,理由是小夏负责的项目出现了质量问题,部长认为应由小夏承担责任。小夏认为项目出现问题,不是他一个人的责任,部长将差错的责任都归在他一个人头上,不公平。我劝他好好和上级反映,他却说人事部的人和他们部长关系都很好,讲了也没有用。上个月底,小夏又为了工作上的事情和部长吵起来了。回去后,他一气之下写了篇长文通过网络群发给了公司同事、所有领导以及他联系的客户。公司领导得知此事后,认为小夏在邮件中,对他们部长进行了人身攻击,对公司的抨击也损害了公司在客户中的形象,要求小夏写检查。小夏则坚持认为自己有言论 自由。公司最后就以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恶意中伤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诋毁公司,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为由开了退工单。我看过那篇文章,言辞确实比较激烈,也有部分是对他们部长品行的抨击和对公司的不满。但我没想到,就因为这么一篇文章小夏就丢了饭碗。请问,碰到这样的事,职工就没有发言权了吗?

    读者小邱小邱:言论 自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亦在宪法中对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做了明确。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言论自 由亦不例外。在行使这项权力的时候,有少数人将言论自 由等同于自由言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 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的说,就是公民不得利用言论 自由进行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煽动行为;不得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得利用言论 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污辱诽谤;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披露商业秘密等。劳动者在职场中难免与上司、同事产生矛盾,对此因本着解决问题的心态,善意地进行沟通,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实在无法沟通的亦可以通过向上级领导反映,通过工会组织调解,向劳动监察、仲裁等部门寻求权利救济等方法解决。而在寻求权利救济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客观陈述、切忌用侮辱、诽谤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他人的人格,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或披露、散布他人私生活信息,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将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并需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员工对其所服务的企业负有忠诚的义务,该义务包括不得泄漏雇主之商业秘密;不得从事有害与雇主利益的活动等。员工在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时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损害公司形象和商誉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那也是违反合同基本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就公司扣发奖金以及惩戒不合理的问题,小夏本可通过向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向工会组织求助、或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主张权利。但其未采取合法手段谋求问题解决,而是采取了群发邮件的方式发泄自己对上司以及公司的不满。如果其所发邮件中确实存在贬低、损毁他人人格的言辞或存在损害公司形象及商誉等情形的,那他的行为当然会降低其上司的社会评价,并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公司出于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商誉及公司形象等需要,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不违法。小夏图一时之快,最终却伤害了自己,确实得不偿失。希望你好好劝解小夏,让他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犯类似的错误。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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