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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8-08-14 10:58

    张律师:我们原来住在公租房。父母一共生育我们兄妹7人。在公租房动迁时,内有父亲、母亲以及兄妹中的阿大、阿二、阿五,共5人的户口。

    该拆迁的公租房的承租人是我父亲。拆迁后,我父亲用安置款在宝山区购买了一套以及在闵行区购买了两套房子,共计三套房屋。宝山区和闵行区的一套房的权利人是父亲。闵行区另一套房子的权利人是阿大。

    2011年母亲过世,2013年父亲亡故。由于三套房屋是动迁得来的,理应是我们几个在原来动迁房中有户口的人均有份。父母去世后,其中父母所有的应当属于遗产。混在一起,我们是属于析产还是继承呢?该怎么分为妥?

    唐家兄妹

    唐家兄妹:

    根据你们提供的情况及问题简答如下:

    一,你们家的情况根据法律来讲是属于混同公有财产。即如同你们认识到的一样,在这些财产中有原户籍中的5个人的财产。后由于父母亡故,其中父母的财产又变成了遗产。

    二,首先你们要分清5个人的财产,即先析出子女与父母的财产,再将父母的财产作为遗产由兄妹7人均分。当然,其中照顾老人比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

    三,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但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如有上述情况的予以多分,除此以外均予以平分。另外,能以实物分配的,实物分配,无法实物分配的,按照市价予以货币结算。(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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