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09-13 18:22 |
职工被派到外地工作,连续加班多日后,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甚大。职工以及家属都认为,职工的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而单位却坚决不认可。日前,职工刘某的表弟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刘某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据刘某的表弟反映,他的表哥刘某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多,是维修工,主要是为客户单位提供产品维修和保养服务,所以常要出差。几个星期前,刘某又接到公司指令,让他到外地出差,为当地的客户企业维修机器。到那儿一检查,刘某发现这次的问题有点棘手,一时半会弄不好,而客户单位也十分着急,一直催促他尽快修好。于是刘某没日没夜地干,终于,在连续几天的加班加点之后,机器开始正常运转了。可机器好了,他却倒在了客户公司里。客户公司的职工将他送往了附近的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梗。闻听此病,客户公司马上通知了刘某的公司,同时,用他的手机告知了他的家人。因为刘某是独生子,他的父母年事已高,孩子又年幼,他的表弟特地从老家赶来。治疗需要大量费用,他的表弟先是自己垫钱,后来钱不够只能四处向亲戚借钱,就这样,治疗了一段时间,他的病情稳定后,就被转到上海继续治疗,可是,他们再也拿不出后续的治疗费用了。他们在医院听病友说,像刘某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他不但治疗期间有工资,医药费也不用愁了。他们便马上与公司联系,希望申报工伤,可公司却不认同他们的说法。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有限公司董兆华表示,虽然是否属于工伤,最终需要有关部门认定,像刘某的这一情况,法律还是有比较明确规定的。他分析说,第一,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比较接近刘某情况的规定就是:“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但是据此不难看出,刘某的情况不符合此规定。第二,单位不报职工也可申报。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董兆华还指出,即使刘某不能被认定工伤,他的医疗费用也不需要他全部承担的。因为如果刘某在本市缴纳了社保费的话,在外地产生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根据本市规定,本市城保在职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急诊(包括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现金垫付,事后可到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申请报销(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报销时,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证件)、社保卡或医保卡、医疗费原始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住院需要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和医疗费清单及复印件)。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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