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8-12-21 10:46 |
张律师:我家的房屋系公租房,分别是我父亲单位分配的27.2平方米底层房屋以及后增配的楼上11.2平方米的房屋。父亲亡故后由母亲租赁,共两张租赁卡,均为母亲的名字,户口本也有两本。一本是我们夫妻、孩子和我母亲。另一本是我大哥和小弟一起的户口本。户口本上也没有规定居住区域。母亲过世后两套房由我一家三口和弟弟一家三人居住。几年前由于我与我哥哥弟弟在居住上发生了矛盾,为避免矛盾扩大我便在外租房居住,等待动迁时改善居住条件。
2018年5月该地区开始征收了,我哥和我弟擅自将底层27.2平方米房屋与征收组签订了协议,得到补偿款310万余元。将11.2平方米的房屋留给我与征收组签协议。楼上楼下的房子面积相差一倍多,补偿款有巨大的差距,补偿安置的人员数目也不均衡,明显我们家的合法补偿利益被侵吞了,极不公平。他们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我现在该怎么办?成程
成程: 对于你所提及的家事,本人认为,你哥哥弟弟撇开你与征收组单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应当为无效,理由如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公有居住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然未协商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所以,该补偿协议有违上述规定。其次违反了公平原则,当属无效协议。因此,你可以向区政府提起复议,要求区政府宣布该协议为无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后重新签订协议。文张建伟(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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