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02 11:24 |
老马同志: 几个月前,我们企业换了个领导,他擅自决定修改工时制度,要求职工无条件接受主管的加班指令,如有不从就扣奖金。有不少员工被扣过。我们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时好时坏,总之没有彻底改正。连续超时工作,我身体也出现了一些状况。为了健康,最近我不得不提出辞职。听老乡说,像这种情况,本人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是单位一口拒绝,说有本事打官司去。请问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支持吗?想听听你的意见。
读者 小李
小李:
根据你单方面的反映,我个人认为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下面稍加分析。 第一,职工本人自愿辞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但出现一定的法定情形,尽管是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仍需支付补偿金。那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仍有补偿呢?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这样几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以上这些情形,都是单位侵权在先,而且一般都是到了一定程度的,在这种情况下职工的辞职都是迫不得已的,此时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者补偿金,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买单。否则就会变成,要么职工继续忍受这种侵权,要么就乖乖走人无补偿,显然这对无辜的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劳动合同的不尊重。 第二,你们单位的制度确实不合理。工作时间国家有规定,一般实行的都是标准工作制,即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特殊工时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如果加班,国家也有规定,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现在单位不顾这些规定,擅自单方规定,每周必须无条件接受主管延长工作指令,程序不合法不说,首先这样的条款规定就于法有悖,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休息权,职工当然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否则一味忍受,单位就会说“协商一致”或说职工自愿加班。现在你们反映多次,企业还是不彻底纠正,你为确保身心健康而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辞职,是不得已的,当然有权获得补偿。
作者 老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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