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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1-05 00:16

    乔法官:我是一家电子设备公司的销售部负责人。我们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独资子公司。这两年,为了拓宽经营渠道,提高企业效益,集团公司加大了在房产、电商、物流等多个领域的投资。去年,集团公司又将我们公司与集团下属几个从事传统产品制造和销售的小公司合并在一起。新公司的内设机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公司合并前,集团公司的领导和我们各子公司的中层领导开过几次会,要求我们配合做好过渡工作。上个月新公司正式挂牌了,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派下来的,他到公司后就要求各部门负责人和员工面谈,内容一是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二就是进行岗位安排。新的合同模板,和原来的劳动合同相比,增加了许多对员工约束的内容。因为机构的重新设置,一些员工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就拿我们销售部来说,销售区域及销售内容的调整意味着出差可能会更多,而销售业绩也处于不确定状态。很多员工都不愿意重新签合同,也不愿意接受工作内容的调整,尤其是一些工作年限比较长的老职工。我把情况汇报后,领导讲重新签合同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不愿签合同、不愿接受公司工作安排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领导虽然这么说了,但我们这些具体操作者却非常为难,请问真的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该怎么做才能平稳过渡呢?  读者章先生


    章先生:

    法人的分立、合并是法人自我调整组织结构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可以帮助其有效进行资源合理配置、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法人顺应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分立、合并是其自主权,但分立、合并的过程不仅涉及资产转移、组织架构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等,还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应当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注意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处理不当而给企业发展带来阻碍。《民法总则》对法人合并有明确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受和承担。而对于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亦明确,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你们现在的公司系合并后成立的新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原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新公司承继。员工可以与新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因此,你们领导认为员工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愿重新签订合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你所述新合同中增加了一些对劳动者制约的条款,那需要看具体的内容,如果涉及的是公司管理方面的内容,那么完全是可以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对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来达到约束员工、维护正常秩序之目的,并非必须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来达成。当然,法人分立、合并势必会带来组织架构、经营理念等的变动,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企业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来保障合同能继续履行。你称新公司成立后,组织架构也发生了变化,可能对员工工作的内容、待遇收入等带来影响。而这些恰恰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也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内容的变更更应与劳动者协商。同时,公司提供的变更方案亦应是必须的,且系公平、合理的。此外,法律确实也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手段应当是企业提出了合理的变更要求并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的情形下仍不能达成一致而采取的不得已的手段,并且该种情形的合同解除不适用于那些特殊人员,如三期内的女职工、医疗期内的患病职工、丧劳或部分丧劳的工伤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或在诊断或观察期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以及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的老职工。因此,你们公司如果对劳动者的合理诉求不予理睬,一概粗暴地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来处理,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2017年获评全国优秀法官)


兵马大元帅 2019-01-05 21:54
这个纠纷比较多,很多工龄都没有了,太悲惨了,等于是换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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