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08 12:34 |
案例:2017年1月,李某租赁章某的房屋居住。双方合同约定出租方必须保证该房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对于房屋的修缮责任没有约定。同年8月,由于大风,该房屋窗外墙面的装饰贴砖掉落,砸中邻居王某正常停放在一楼的轿车,导致车辆顶损毁。王某花了6500元修车。由于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汽车停在小区里,遭受建筑物上物体坠落,致汽车受损。据查为章某的房屋外墙装饰贴砖掉落所致。要求房主章某、租客李某、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外墙的管理责任归属房东章某,王某应向章某主张赔偿。章某辩称,房屋外墙的管理属于物业公司,应由物业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掉落装饰贴砖的飘窗购买时即计算在章某的房产面积内,且飘窗是密闭的空间,属于章某的专有部分,不是业主共有部分。另外,本案中的贴砖不是开发商统一设计,而是章某装修时自行贴在飘窗四周,高于窗台3厘米,目的是防止雨水溅到室内,没对小区的整体形象造成影响,不在应拆除的范围内,因此物业没责任,无过错。 另查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约定房屋的管理修缮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据此规定,如果房屋应修缮而出租人未修缮的,一旦房屋发生倒塌、伤人毁物等后果,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按没约定从法定的原则,本案应由章某承担对飘窗贴砖的管理修缮责任。李某在使用该房时,未对飘窗贴砖进行改造、破坏等行为,因此也没过错。原告要求章某赔偿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王某6500元。二,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析案:本案属于建筑物上物体坠落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院查明章某有责任,而李某、物业没责任的情况下故有如此判决。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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