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10 16:07 |
小王最近十分郁闷,原本他工作得好好的,却因为新来的一位主管处处看他不顺眼,还扬言要把他治得服服帖帖。在被威胁的情况下,他不得已提出辞职,没想到现在却讨要不到任何补偿金,企业一口咬定做法没错。日前,他向记者咨询,单位不付补偿金的理由是否成立? 原来,小王在市郊一家企业担任保安,虽然待遇一般,但企业用工还算正规,他穿着制服感觉也挺神气。工作一年多后,单位新来了一位主管,总看他不顺眼,老是因为一点小事斥责他,让他感到很没面子。有一次他迟到了一小会儿,主管又训斥他,这下他火气也上来了,当即跟主管吵起来,要不是同事拉开了他俩,差点就打了起来。自这以后,他处处感到压抑,工作提不起精神,主管也几次扬言,不把他治服帖就不做主管了。这下他有点害怕了,毕竟主管人高马大,在单位还有不少老乡亲戚,真的打起来,他可能不是对手。左思右想之后,他觉得好汉不吃眼前亏,还是辞职为好,活儿还是好找的。 人事部很快批准了他的辞呈,但对他的所谓经济补偿的要求,人事部门表示不解,认为他不属于补偿范围。而他坚持认为,自己是被暴力威胁而辞职的,单位应该支付他补偿金,还说是咨询来的法律意见,没有错的。但HR还是明确表示,企业做法没有错,不支付补偿金。这下他有点吃不准了,想了解清楚,以便申请仲裁讨要说法。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小王的辞职行为过于草率,他也认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理由是成立的。他分析说,第一,职工本人自愿辞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有支付补偿金的义务。而且像这种自愿中断就业,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我们知道,劳动法律一般对职工倾斜立法,单位解除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而职工一般提前通知即可,职工的自由择业权企业不得干涉。问题是并不等于职工辞职还都能获得补偿,只有当出现一定的法定情形职工才能获得补偿,而且这种“情形”并非职工可以单方认定的。第二,那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仍有补偿?法律规定的情形有这样几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暴力威胁”不是职工单方面认定就可以的。具体来看,首先,发生争执的前提是小王本人确实有违纪,主管的批评并不一定就是训斥;其次,主管也只是扬言并未付诸实际行动;最后,即使主管的言语让他感到害怕或担忧,但没有发生到暴力的层面而迫使他不得不辞职。第四,小王应该寻求企帮助或者向治安部门反映,而不是立马辞职。如果向单位反映之后,单位偏袒该主管,放纵主管暴力行为发生,此时小王辞职或许还有补偿的理由。现在单位没有让他走人的主观意志,也即他的辞职并非单位要的结果,而仅仅或许是主管个人的意志,现在把这种个人意志强加到单位头上并要其承担补偿责任,显然对企业是不公平的。
作者 马永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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