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19 09:57 |
★事件背景
申某与师某均系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财务人员,其中申某已经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财务工作近六年,在上海某科技公司也是一名老职工了;师某于2018年4月底入职公司,入职后即担任公司出纳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财务工作。
涉及财务资金流转,上海某科技公司有明确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公司业务往来需要付款时,必须依据总经理签字审批、相关部门主管签字审核及财务经理签字审核的《付款凭单》,方能办理付款。通过网银转账时,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实收款方账号后进行网上制单,财务经理(总账会计)审核后划付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付款凭单》生成后可由总经理授权人员、部门主管及财务经理(总账会计)签字生效,且事后须经总经理补签《付款凭单》。在每次招录新的职员,特别是财务人员时,上海某科技公司都会对于付款流程作出重点说明。此前申某和师某也一直按照公司财务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的。而且,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在布局时也安排在了财务办公区域附近,其中负责公司财务审批的公司分管财务副总办公室就与财务办公区域仅一墙之隔,可谓近在咫尺。
★案情发展
恰恰就是在这样一家管理相对规范的公司发生了一起财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案件。案发时间为2018年6月22日,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往常一样,上到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下到公司各部门职员都正常来公司上班。据当日的摄像头记录显示,早上8∶48公司分管财务副总来公司上班,8∶58公司总经理来公司上班,9∶24∶35师某来到办公室,公司总经理此时还亲切地与师某打招呼,简单沟通了几句工作事务。在9∶46,公司前台接到一通电话,来电者称“要开票信息”,后前台工作人员喊来了师某接听电话,师某接听电话并记录来电者“北京凯林集团周总及其QQ号”。师某随后在公司办公电脑上添加了该周总的QQ号,并在QQ号上于9∶54∶55将公司开票信息发至该QQ号。10∶03∶43,师某收到QQ名为“古丽”(公司总经理的姓名、为化名)发来的信息,开头便是“我现在在开会,你在公司吗?”随后的聊天内容如图片信息,在收到师某回复“在”之后,“古丽”(实为诈骗人,下文简称:骗子)发来的信息:“我这边在开会不方便电话,你代我联系安徽的周总,问一下昨天谈好的合同金打过来没有。周某电话135***”。10∶10∶40,师某回复骗子:“和周总联系上了,他说财务早上有事,一会儿会马上安排电汇过来,另外,让您把合同的电子版发他一下”。骗子随后回复:“好的,我现在邮件转发过去给他。你注意查收款项,有情况回复我”。骗子在10∶28∶25回复:“周总把款打到我私人账户上了,刚刚收到他发来的邮件”,同时骗子在QQ上发来转账截屏,打开截屏可以清楚看到2018年6月21日10∶22周某个人转账给古丽个人47.5万元。当天不应该是6月22日么?实际是骗子“粗心大意”了,尽管如此,师某也没有引起注意,没能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追踪调查
师某接下去的工作,一直围绕如何向周总“退款”展开。
一方面,骗子周某与师某电话在线沟通,另一方面,骗子以公司总经理名义在线与师某QQ聊天沟通。在打款过程中,由于该科技公司一个账上钱款不足,师某在QQ中主动向骗子表示需要调动其他账户资金,并表示需要公司分管财务副总审批复核一下网银,但师某实际上未并向公司分管财务副总审批,而是径自操作了。
其间,除因为划款需要经申某审核、共同操作需要与申某沟通外,师某未向公司有关审核领导包括其他同事详细说明此事。申某当天上午并不在公司,师某跟申某传达该项转款任务时,仅简单表示是经公司总经理要求需要紧急处理的,申某以为事情确实为师某上午与公司总经理当面沟通确认,故自己也没有去找公司总经理当面确认,随即协助师某完成两次打款,包括第一次公司内部两个银行账户内资金的调度,以及第二次的公司账户打款28万元给骗子周某个人的农行账户。
摄像头记录了公司真正的总经理于11∶00∶10背着背包穿过财务办公区域进入了隔壁的公司分管财务副总办公室,又于11∶02在进入财务办公区域与另一职工沟通工作。当天下午14∶25分公司总经理与另一位同行男士由外进入财务办公区域与另一位职工沟通工作,14∶25∶59公司总经理离开财务办公区域,师某起身看到了但未与总经理沟通。16∶12公司总经理应申某邀请进入财务区域喝奶茶,当时师某也未向公司总经理作任何汇报。直至16∶24,公司总经理在微信上点开师某发来的成功转账28万元给骗子周某的转账凭证后才来到财务办公区域向师某了解情况,得知师某竟一直在QQ上与假冒古丽名义的人聊天,被骗28万钱款的经过。公司立即报了警。
公安侦查阶段,派出所民警分别对师某、申某及公司总经理做询问笔录,调取了师某与骗子之间聊天的记录内容,公安侦查后表示此类电信诈骗案件,很难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的可能几乎为零。
事后,科技公司因与师某、申某就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科技公司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在劳动仲裁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于2018年11月份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师某与申某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8万元。当地法院已正式受理本案,目前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注一
受害单位可否主张财务人员赔偿?
对这一问题,目前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所进行的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属职务行为;劳动者因履行该职务而使用人单位遭受的损失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及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则劳动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尽管诈骗案件目前已为公安立案侦查,但该案件得到破获的概率极低,因此上海某科技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可以认定为确定的损失。但是否可向经办的财务人员主张损失,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签署《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确定。根据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显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过失(由于刑事案件还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排除财务人员具有其他更严重情节的可能性),显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注二
财务人员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劳动者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且归责的过错仅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宜作扩大解释适用。具体到本案,两名财务人员履行财务工作职责中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具体表现为两人是否恪尽职守、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是否在工作中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
从案例介绍的背景情况来看,师某和申某明知公司制定有严格的财务审批流程,且当天公司真正的公司总经理、公司分管财务副总都在公司,分管财务的公司副总办公室就在隔壁,但师某却未按公司流程办理审查批报手续。特别要指出的,师某此前从未添加过公司总经理QQ好友,更未与公司总经理有过QQ聊天,甚至没有对犯罪分子发出的时间错误的转账截图进行核对,确未尽到审慎核实义务。一向工作认真的申某亦是轻信师某的传话,没有审核《付款凭单》,没有与公司总经理确认。两名财务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最终导致公司钱款流失,已然构成重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注三
如何划分涉案两名财务的赔偿责任?
要划分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需要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划定责任分担,再考虑劳动者过错的程度、损失的大小及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赔偿责任。本案中,两名财务人员因重大过错给上海某科技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首先,从管理角度而言,上海某科技公司自身的财务监管制度及流程可能还需要进行总结、提高,其本身也需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其次,在划分上海某科技公司与两名财务人员之间的责任后,再分别考虑两名财务人员过错的程度、损失的大小及其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赔偿责任的划分。本案中从已经披露的情节考虑,师某较申某而言可能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关注四
单位可以扣发员工工资以赔偿损失吗?
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本案可能存在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如未解除与两名员工劳动关系的,可从两名财务人员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两名财务人员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两名员工的劳动有关系与公司已经解除,则应当依法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作者 郭斌 王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