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1-23 09:47 |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9日,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奉贤大队)接到举报,反映位于四团镇平安社区的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老板葛某失去联系。接报后,奉贤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服饰及辅料生产加工的制造型企业,大部分劳动者为外地女性。2016年春节前,葛某承诺于节后发放拖欠的工资。至约定的日期,葛某未现身,劳动者多次拨打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此后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对劳动者逐一制作笔录核实,该服装公司共拖欠27名劳动者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13万余元。其间,监察员多次联系葛某,告知其前往奉贤大队处理拖欠工资相关事宜,但葛某始终未回复,亦未前来配合调查。奉贤大队分别于2016年3月9日、3月14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
鉴于该服装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清楚,且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处于隐匿失联状态,奉贤大队于2016年3月24日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奉贤公安机关。奉贤公安机关于3月27日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4月11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葛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处理了一批恶意欠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宣传震慑作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框架下,本市对“数额较大”予以进一步界定,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中,该服装公司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区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2016年3月9日接到举报,到2016年3月27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奉贤大队精准把握办案节奏,通过短信、电话、张贴等方式多次联系葛某,但葛某从未积极配合处理。葛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7名劳动者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工资13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符合本市关于“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此外,该案件中涉事企业位于奉贤区四团镇,该镇服装制造企业较为密集,规模大多为小微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劳动者流动性较大,拖欠工资等违法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此次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惩戒力度,对该地区小微企业经营者形成了有效震慑,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更是在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工资不能欠、欠了不能逃、逃了必追究”的共识。
(奉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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