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2-03 10:04 |
又至新年,来到了一年之中法定假期最多的时间段。许多劳动者会趁着这段时间连续休假,既可以外出游玩,也可以回乡探亲。于是,请假的问题变成了用人单位需要统筹安排协调的一件大事。关于假期安排和工资待遇的规定你都清楚吗?笔者通过本文来解读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春节休假期间会遇到的问题,供广大读者在实践操作中把握和参考。
关注一
春节假日和加班工资的计算
春节法定假日是哪几天?
说到春节,老百姓最关心的一定是今年春节的法定假日是哪几天、怎么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 发明电【2018】15号)中,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春节: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除夕”是否属于法定假日?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的2月4日是“除夕”,虽然这是一个带有中国传统文化色彩的节日,但在法律层面上,“除夕”目前却不属于“法定节假日”。2013年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即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中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除夕”这一天,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属于法定节假日范畴了。虽然本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规定2月4日除夕也放假,但法定节假日只能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所以2月4日的放假在性质上属周休日的调休,而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2019年春节假期加班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正如前文所述,2019年春节假期7天,其中法定假日为年初一至年初三共计三天,而周休日换休为除夕、年初四、年初五和年初六四天。因此在2019年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加班的,应当按如下规则支付待遇:2月4日除夕,加班应按不低于200%的日薪支付工资待遇或给予调休;2月5日至2月7日,加班应按不低于300%的日薪支付工资待遇;2月8日至2月10日,加班应按不低于200%的日薪支付工资待遇或给予调休。
此外,许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会安排劳动者来单位进行值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值班与加班有着本质的区别。值班一般是指不参与本职工作,可边休息边完成值守任务的一种工作形式。春节期间进行值班的,应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放值班津贴等待遇,并不用按照加班计算工资待遇。 关注二
带薪年休假可以连着春节假期一起休吗?
春节假期仅7天,许多劳动者也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接着再申请与本人的带薪年休假连续使用,以求更多的连续休假时间。
与春节假期所不同的是,带薪年休假的享受,原则上需要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在实践中则一般体现为劳动者申请后由用人单位批准。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人性化地考虑劳动者实际休假的需求,批准劳动者在春节假期后连休带薪年假是可行的。
但批准此类休假时,应当同时综合考虑到劳动者的休假原因、劳动者与本单位存续的劳动合同期限等综合原因进行判断。因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鉴于此,用人单位不宜过多地批准劳动者在年初或春节后,一次性休完所有的带薪年休假。一旦劳动者在年中离职,多安排休息的带薪年休假,是不能扣回的。
当年新入职员工,春节后是否有资格申请带薪年休假?
对于今年度新入职的职工,其在春节期间是否有资格连休带薪年假呢?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当年度新入职企业的员工是否可以有资格在春节后申请连休带薪年休假呢?
这个问题涉及“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指本企业连续工龄还是总连续工龄?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对此作了解答。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这也就意味着,当年度新入职员工,虽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但只要其之前在不同单位间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关注三
探亲假连着春节假期一起休是否可行?
对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从业人员来说,春节的意义不仅在于放假,更在于辛苦工作了一年,可以回到家乡和亲人们团聚。所以,也有很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享受探亲假的申请。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明确,所谓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它包括两种假期:探望配偶假期和探望父母假期。
探望配偶假期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中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假期待遇为每年一次30天(职工因往返时间较长的,可申请两年一次享受60天)。 探望父母假期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自愿两年一次的为45天),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对于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应当还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和节假日的增多,劳动者基本上都能利用公休假日与亲人团聚,所以享受探亲假的操作把握上,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出发。实践中,一般探望配偶或父母居住在较远地区或国外的,还是应当给予探亲假期。反之,则应当鼓励职工在节假日或周休日进行探亲。因此对于春节假期后要求申请探亲假的,也可以按这个原则来进行实际操作。 其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例如,很多学校的教职工已经有了寒、暑假等假期;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在淡季时已经给予了带薪的休息休假;在此类情况下,应当鼓励职工在休假期间探亲。
再次,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重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此外,因我国劳动法律并无未休探亲假可折合工资规定,对于可休探亲假而实际未休的职工,用人单位不需进行工资补偿。 其他所有制用人单位的员工是否享有探亲假?
目前,对于探亲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规定,探亲待遇适用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从字面上解释,探亲假的适用对象并没有包含外企、私企、混合所有制等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再加上原劳动部在2007年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使得外企不在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列。因此在法律上,外企、私营企业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这类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政策来制定本单位职工探亲的规章制度。这个意义上说,如果外企、私企等不执行探亲假规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从关怀员工的角度考虑,建议国有体质外的企业探索“多元化探亲”模式,比如“反向”制定探亲福利政策,即在企业无法安排员工享受探亲假期时,可通过实报实销员工父母或配偶交通费、食宿费等形式,鼓励员工家属反向探亲。还可以“混搭”探亲福利,企业研究制定员工奖励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员工或骨干给予适当探亲福利。
作者 张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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