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2-13 09:26 |
2015年5月,老吴进入上海JP物业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18年6月10日老吴退休之日的劳动合同,老吴担任强电工岗位。老吴于2009年3月27日自费考取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2014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7日,复审日期为2017年3月27日。老吴与公司约定,电工证交由公司统一保管。2017年8月,老吴看到其他电工复审,去单位查看电工证时发现已过2017年3月27日复审期限。由于超过复审日期,按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学习培训,老吴不得不支付学费2500元后,再进行复审。于是,老吴向单位提出补偿这些学费的要求。公司考虑到实际情况,曾同意老吴凭原学费收据或再考证书的学费收据进行报销,但老吴始终未提供学费收据。公司认为,在职期间老吴的电工证由公司统一保管,便于相关部门检查。老吴需要审证的完全可以来公司领取,不存在被公司扣押造成过期。老吴也一直在公司工作,并没有因未审证而影响老吴的工作及工资收入,老吴没有经济损失,公司最后拒绝了老吴的补偿要求。2018年7月14日,老吴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偿因电工证被押过期造成的人工费、学费2500元。最终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对老吴的要求未予支持。实践中,特种作业劳动者的操作证常会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往往会忽视其复审的时限,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做个介绍。 一、用人单位应当合理保管劳动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因此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劳动者若发生了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从业资格。 那么,用人单位有资格保管劳动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吗?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两者结合来看,用人单位为了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可以适当地保管劳动者的特种作业许可证,但是劳动者一旦离职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归还。 二、劳动者需要关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和延期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同时,该规定还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从上述规定来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负有在持证有效期届满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的义务,劳动者是复审的申请义务主体。 据此,本文前述案例中,老吴应当对自己的电工操作证书负有复审义务,案例中的单位不存在扣押造成过期的过错与责任,最终法院未支持老吴的诉讼要求。在此,笔者也想再一次提示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劳动者,应主动关注自己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限,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张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