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2-20 08:01 |
付出劳动力,换取相应劳动报酬,这是每一名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劳动报酬,或者日常人们所说的“工资”,也是无数人工作的原动力。然而,有些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却因这样那样与收入有关的原因,导致个人权益受损。本期劳权就近期来电咨询的劳动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劳动者与企业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
销售抽成变成3000元“基本工资”?
2018年,王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应聘一家保险公司,任保险业务员一职。说起这份工作,王先生起初有些心有余悸:“都说保险业务员一直在外跑,工作没个定所,就连每个月的工资也不稳定。”至于为什么最终接受了这份工作,王先生说还是因为公司的老板告诉他,虽然工资是不稳定的,但是保险行业都是做得多赚得就多,只要肯做就能得到回报,不像别的工作,死工资,没什么“钱途”。被公司老板一说,王先生有些心动,抱着先试一试的想法,答应入职了。
按理说,入职当天应当去公司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才对,但王先生的主管却提出了其他要求。“我还记得上班前的周末晚上,主管通过微信告诉我,让我周一直接到客户公司所在的一楼大厅等着,他带我一起去串串门,认识一下客户,什么入职手续都不如直接上手干起来来得实在,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钱。”主管的一句“早干一天就多拿一天的钱”说动了王先生,在他看来,主管不仅考虑到他的需求,还要带着他一起跑客户,就这样王先生开始了自己保险业务员的工作。
一周后,主管让王先生在公司的OA系统内填写了自己的相关资料,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告诉他,公司是采用销售抽成的方式发放工资,也就是说根据每个月的业绩情况,按相应比例抽成给每一名保险业务员。随后,王先生几乎没有再碰到过这名主管,也没有再联系到过他。在保险销售的过程中,王先生靠着自己的能力为公司拉了几单数额较大的“大单子”。
正当他期望自己可以拿到一笔可观的工资时,却收到了公司的一条群发通知:由于公司运营情况调整,入职时间少于1年的职工都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每人3000元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对此,他询问了主管及公司的人事,可谁知道,主管对他的问题不予回答,而公司人事更是表示,按照他的情况,只能按公司新入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发放。
主管和人事的回答让王先生傻了眼:按照主管在他入职时所说,自己每单的销售抽成应该就是工资,那么根据自己成交的销售业绩来看,肯定是高于3000元的。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怎么可以不按他实际收入计算呢?
观点解读
销售业绩抽成制度需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销售员、业务员在工作时往往会遇上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公司会约定好工资的分配方式、分配形式,并告知相应的基本工资、抽成比例,但也有公司则像王先生所在的企业一样,以销售业绩抽成等字眼故意模糊工资数额,对劳动者许以高额的奖金、提成,但在劳动者离职时,却会因如何结算提成奖金、工资多少等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像王先生这样的销售抽成究竟算不算工资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法规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包括了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也就是劳动争议纠纷中所涉及的销售提成。
作为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提成工资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宜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一些销售企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销售提成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于业务员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销售提成的内部制度,是对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订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订的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合法产生的提成制度纳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制度不得违反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项目款项未到竟不发工人工资?
与王先生相比,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赵先生则在自己的大意上栽了跟头。他与自己的几名老乡都是从事建筑出身,从土建到水电等等。与一般的建筑工人不同,赵先生更喜欢直接与承包公司打交道,因为他们不会对他的工作管束过多,自己也可以在空闲时间接一些私活。
几个月前,赵先生接到了一个别墅改建的项目工程,与以往一样,他与承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缴社保。与此同时,他的工资按照“项目单”算钱,即每个人做几个项目,就算几份工钱,平时的吃喝用度皆在项目现场,由承包公司承担。
因为赵先生与承包公司约定的是工作时的花销皆有承包方负责,等到最终“结账”的时候,再从项目工资里扣掉,公司也同意了。项目结束后,赵先生本想与承包公司结算完就回老家,歇一阵子,谁知道与他一直联系的公司负责人却表示拿不出钱来。“他们说,因为建筑公司的钱没有拨过来,所以他们也没有钱付给我们。”听到公司的这番话,赵先生又气又慌,气的是他已经付出了好几个月的劳动力,不管如何这段时间的工钱总得给他们;慌的是,他也曾听闻过其他工友说过,如果承包公司说没钱付工钱,要么就是项目款项有耽搁,一时半会拿不到工钱;要么就是承包公司不打算给他们工钱。无论是哪种情况,对赵先生而言,都是不利的,因为他既不知道去哪儿维权,也不懂法律法规。
为此,他不得不盯上承包公司的联系人,天天找他询问项目拨款的情况,时间就这么一天天过去,由于赵先生没有再在工地上干活,因此他的衣食住行都得靠自己维持,时间一长,他不仅没拿到自己的工钱,自己的积蓄更是贴进了不少。他不禁想问,难道建筑公司不拨钱,承包公司就应该不发钱吗?自己又该去哪儿,找谁要这笔钱呢?
观点解读
这些职工的工资由承包公司承担
在建筑行业中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国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及查处等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姑且不论赵先生所在的承包公司是否具有发包资格,根据赵先生所言,他与承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来看,他的工资理应由承包公司承担。
或许有人会和承包公司负责人理解的一样:“建设公司未支付项目款项,所以承包公司不发工资也可以理解。”这显然是错误的,由于赵先生和承包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而承包公司与建设公司间的项目合作与赵先生无关。那么,如果赵先生存在多月未拿到工资的情况,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如果承包公司不能及时履行协议,支付拖欠工资,赵先生可以申请仲裁、诉讼。
案例三
网络平台配送司机提现为何被“卡”?
随着近两年互联网平台的风行,动动手在手机上就能完成一份工作的方式成了越来越多劳动者的“新选择”,蒋先生就是其中之一。2017年,他下载了app,并在app上通过注册、填写资料等步骤,成为某物流配送企业的货运司机。既然注册好了,蒋先生便开始准备工作了,根据app上的指引,他需要驾驶自己的大车,到区域内的配送点,将准备好的物品拉至郊区的仓库处,每完成一单,客户的钱都会划拨给平台,平台再按工作质量分成给到蒋先生。
这样的工作方式让以前在单位内担任司机的蒋先生感到很新奇,在他看来,这样的工作方式很自由,而且由于app刚上线,需要吸引更多的司机前来注册、工作,所以一开始所提出的“系统分成”金额还不小,蒋先生坦言这也是吸引他注册、加入的一大原因。
等蒋先生完成第一单后,平台给了他相应的奖励,但是却提示数额未到一定金额,因此不能提现。蒋先生理解这也是平台的一个运作机制,想着反正钱也不会被平台公司克扣,因此也就没放在心上。三个月过去了,等到好不容易转到了可以提现的金额后,他便想着将这笔数额提现,补贴自己平日送货的邮费、过路费等,没想到平台这个时候却不给提现了。“一开始是app程序一直崩溃,不让进,连接单也不让我接了。过一会儿好不容易进去了,只要点击返现,就不停地显示错误。”为此,蒋先生致电这个平台,也就是货运公司的联系人,但是,对方表示,由于蒋先生是从app上注册、接单工作的,因此不属于公司员工,工资部分不归公司人事部发放,应该是归项目部通过app的方式发放,至于蒋先生目前所碰到的情况,只是整个软件不太稳定,等到项目部开发、完善后就能拿到了。
听了这名联系人的说法,蒋先生有些搞不懂了,明明就是一个公司,为什么发报酬还分人事部和项目部?公司一会儿说自己不属于公司的员工,一会儿又说归项目部管,那么自己到底该如何拿到这笔工资?如果app一直开发不好,那么是不是自己的工资就一直拿不到了?
观点解读
维护权益前须明确劳动身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在劳动关系中开始承担起了重要的角色。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网络平台与劳动者的关系趋于个体化、短期化,因此,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争议大幅增加。
在“互联网+”平台这一经济模式下,劳动者与企业、网络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既有传统劳动关系,也有合作关系,更有一些还未被界定的新关系。从工作时间看,“互联网+”平台有临时性用工、固定工时、不规则工时等多种形式;从工作地点看,有的是远程在线工作,有的是固定工作场所;从就业性质看,有的劳动者使用平台提供的生产资料,有的自备生产资料;从与网络平台关系看,有的与一个网络平台直接交易,有的同时与多个网络平台直接交易,有的与网络平台上的商家交易,有的与同网络平台形成外包、分包、转包关系的代理商交易。因此,对“互联网+”平台劳动者来说,他们还面对着难以用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与网络平台法律关系的风险。
所以说,蒋先生在索要收入前,应当先了解自己是什么劳动身份。如果他在app上签订的这份资料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那么即代表他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也就代表他是公司的员工,应当拿公司发放的工资,如果遇到欠薪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等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如果他在app上签订的仅仅只是一份合作协议,那么代表着他与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此他只得根据app上的方式领取提成,而若遇到无法提取金额的情况,则应当通过民事权益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黄嘉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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