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2-23 08:20 |
★案情简介 本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一装卸有限公司签订了《装卸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物流公司将装卸、搬运等工作外包给该装卸公司,装卸、搬运岗位的员工由装卸公司招聘,并派驻到物流公司工作,这些劳动者的工资由装卸公司负责支付,物流公司每月向装卸公司支付装卸费。 丁某于2009年由装卸公司安排到物流公司担任搬运工工作,每月工资由装卸公司的朱某以其私人账户打入丁某的银行卡内,朱某系装卸公司驻扎在物流公司现场的带班人员,负责装卸、搬运等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安排等工作。2017年5月,物流公司因仓库搬迁而与装卸公司解除了装卸承包合同。 6月,丁某到物流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物流公司让丁某向装卸公司索讨,丁某随即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几年的加班费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丁某称他从2009年到2017年5月一直在物流公司工作,他是派遣工人,由装卸公司派遣到物流公司工作的。现在因为物流公司仓库要搬到外地,才导致自己没有了工作,他问装卸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装卸公司不予支付,那么只能由物流公司来支付了。 物流公司辩称,因其与装卸公司之间有外包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丁某所在的搬运,以及装卸岗位均已外包给装卸公司,物流公司每月只支付给装卸公司一定金额的装卸费用,至于装卸公司支付给丁某多少工资,物流公司没有多过问。丁某是外包工,不是派遣工,所以丁某与装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本案焦点,丁某到底是派遣员工,还是外包工?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一审法院均认为,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某装卸公司之间系劳务外包关系,丁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派遣仅仅是劳动合同法明确的一种用工形式,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基于此,两者是不能混在一起去考虑。 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两者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外包适用的是合同法。 2、服务性质不同。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此外,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只是外包公司未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本案例中,物流公司将装卸、搬运工作外包给装卸公司,物流公司将需要完成的货物量告知装卸公司,至于装卸公司派多少人员进行工作,物流公司并不干涉。 3、结算标准不同。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工作人数×工资”;而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工作数量×单价”。 本案中,物流公司根据双方约定,每月只根据完成的货物量来支付装卸费用,并不根据装卸公司派驻的人数来支付费用。 4、管理责任主体不同。这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最大的区别,即派遣人员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行使了管理权;而劳务外包中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人员不行使管理权。 本案中,装卸公司在物流公司的仓库安排了一名现场管理人员朱某,丁某平时的考勤、工作任务安排均听从朱某的指挥,且丁某每月工资也由朱某转账。 5、纳税方式不同。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而外包服务必须按其开出的发票金额全额征税。 6、违法的后果不同。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劳务发包单位对劳务承担单位的员工不承担任何责任。 从以上几点分析可见,物流公司与装卸公司之间属于外包关系,因而丁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丁某应当向装卸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
作者 何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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