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央视春晚小品里暗藏的劳权话题 --]

武当休闲山庄 -> 法律求助 -> 央视春晚小品里暗藏的劳权话题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假正经也 2019-02-24 15:09

    2019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的小品节目精彩纷呈,其中有几个节目的情节还与劳权话题有关。


    闫妮和周一围等人出演的《办公室的故事》聚焦职场白领生活,其中闫妮扮演新来的总监,她一上任看到有人坐在办公室玩手机,就以为是员工不好好工作,立马把人家开除了并给两个月工资的补偿,想不到那人是来送快递的。接着听到女下属在背后议论她,又要把人家开除,想不到那人是董事长的女儿,连忙收回成命。


    贾玲的团队也再次登上春晚舞台表演小品《啼笑皆非》。小品中贾玲扮演一家保洁公司的金牌保洁员,由于胳膊疼,她想和客户沟通取消订单,但正好前一名清洁工因这位顾客的房子太乱了,曾以手臂疼痛为由拒绝服务。贾玲怕说出真实原因,会被认为是找借口,于是"灵机一动",打电话给另一家保洁公司,找张小斐扮演的女工代替自己完成业务。此后,一连串的误会由此产生。另外,今年春晚还有一个看点,就是葛优搭档蔡明、潘长江在小品《"儿子"来了》中,重现"葛优躺"这一网络热点,逗笑无数观众。


    这些节目播出后,有的观众就议论开了:如果企业高管两次"杀鸡儆猴"都是面对普通员工,真的只要支付两个月工资就可以开除吗?如果员工临时有事,真的可以自己找人代班吗?还有的观众联想到:现实中如果员工上班时间"葛优躺",是否可以被开除呢?


    话题一:


    支付两个月工资就能随便开人吗?


    在《办公室的故事》中,闫妮扮演的新任总监两次“杀鸡儆猴”,结果都闹了笑话。一次是看到有人在办公室玩手机,就问他:“上班时间玩手机,你一个月开多少钱啊?”“我不是。”“不是什么,你一个月开多少钱啊?”“3000元。”她立马掏出6000元:“这两个月的,走人!”“我是……”“走!”但她没想到那人是来送快递的,累了在这歇会儿,结果被戏称“杀别人家的鸡儆自己家的猴”。


    还有一次是她听到女下属在背后议论:“总监怎么啦?多大个领导啊?凶巴巴的干吗呀?能当总裁的年纪她才当个总监。”后来女下属给她赔礼道歉:“总监对不起,我失言了。”但她却说:“没关系,你失业了!”“那行,回头您跟我妈说一声。”“我跟你妈说得着吗?你妈是谁啊?”别人告诉她:“她妈是我们公司董事长。”于是,她连忙改口。“第二次杀鸡儆猴,一群鸡里就一只猴,让她给拎出去了。”


    其实,即使面对普通员工,这位总监的做法也是很不妥当的,甚至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二,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其三,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


    一般来说,员工偶尔上班时间玩手机、背后对领导略有微词等还够不上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视劳动者违纪性质、违纪程度等作相应处理。  有人认为,只要像小品中那位总监那样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就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也可以不要求支付赔偿金,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的,一般还会要求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话题二:


    员工有事可以自己找人代班吗?


    在小品《啼笑皆非》中,尽管贾玲的角色是事出有因,但是因故不能接单可以向公司说明情况,私自找人“代班”对于员工来说,是很不妥当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上诉案。钟先生是某船舶公司的船舶检验员,原定于2016年10月30日需要钟先生现场监督货轮的风电设备装运工作。事实上,真正在现场监督的是钟先生的朋友高先生,双方一直通过电话沟通现场情况。装船期间,因风电设备捆扎的安全问题,货轮船长与电话另一头的钟先生产生争议并导致装运暂停,直至双方协商一致用空气袋取代捆扎带后才于11月1日恢复装运工作。


    该船舶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其擅自代班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现决定解除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钟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船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一审法院对船舶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该船舶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钟先生找朋友高先生“代班”或“顶岗”的行为,本质是代为履行劳动合同。钟先生因个人事由请他人代为履行劳动义务,应就其已经取得用人单位同意或追认提供证据,但目前证据显示,船舶公司负责人仅同意钟先生找人接替其装船后的收尾工作,钟先生最后离开岗位并未得到船舶公司同意,且钟先生请他人代为履行的劳动内容并不属于装船后的收尾工作。


    钟先生也自认,船舶公司不存在关于代为履行的规章制度或惯例。因此,钟先生未经船舶公司同意私自决定由他人代为履行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而引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现船舶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劳动者在履行义务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根据我国人身相关内容的不可转让的性质,劳动者应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找人代替,除非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或事后追认。


    对于如何认定劳动者私自找人“代班”属于严重违纪,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如本案一审认为,要看用人单位有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对代班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予以界定。而二审认为,劳动者违反亲自履行原则,应当认为是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反。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


    但不管怎么说,作为劳动者而言,身体不适绝对不是私自找人代班的理由。特别是像小品里贾玲这样的员工,找人“代班”还能赚差价,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果她的计划真的被实施成功,一旦被公司发现,被开除也是很有可能的。


    话题三:


    上班时间“葛优躺”属于严重违纪吗?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因员工上班时间“葛优躺”被开案。


    周红艳原是艾利(苏州)有限公司操作工。2013年3月27日周红艳上大夜班,当日20∶00至次日8∶00为工作时间,一张在2013年3月28日1∶54拍摄的照片显示,周红艳在办公桌前将两张座椅相拼,将连帽棉衣的帽子戴上,斜靠于其中一张座椅上,并将鞋脱去,把腿搁于另一座椅上,摆出了一副“葛优躺”的姿态,闭目休息。


    艾利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躺卧休息或躺卧睡觉的,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金。周红艳曾在《员工手册》签名确认。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周红艳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055号判决驳回上诉,对于周艳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然,不是说员工在工作时间“葛优躺”肯定就是违纪行为,但是如果员工“葛优躺”后进入了睡眠状态,俗称“打瞌睡”,即神志不再保持清醒,就可能被认定为违纪。另外,如果员工离开工作岗位“葛优躺”,甚至摆出解衣脱鞋、使用睡袋等标准睡觉姿势,这就是进入非工作状态了。而且这种行为还会对其他员工的工作状态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不管实际是否进入休眠状态,一旦被发现,用人单位即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还要审查用人单位执行的工时制度是否合理,有无存在超时加班等情况。另外,如果员工有证据表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异常,造成上班时违反劳动纪律“葛优躺”的,都应酌情处理。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班时间就应遵守劳动纪律,请大家远离“葛优躺”哦!




作者   周斌

zyytsdf 2019-02-25 09:36
也就是在小品里讽刺一下,其实现实生活中恐怕会比这些更加严重,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


查看完整版本: [-- 央视春晚小品里暗藏的劳权话题 --] [-- top --]


Powered by www.wdsz.net v8.7.1 Code ©2005-2018www.wdsz.net
Gzip enabled


沪ICP备:050415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