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3-03 08:11 |
张律师: 结婚后,我户口迁入老公家,后动迁,分得一套房屋,该套房子仅我老公一人的名字。后来,我俩协议离婚。虽然离婚,实际是住在一起的,也没有另外找人结婚。2012年,我娘家动迁,由于我是离婚的,因此我也从母亲那里拿到了房屋补偿款,我用这笔钱支付了一套三房一厅房屋的首付。后来,我俩复婚,三室一厅的房产证上有我、老公、儿子的名字。现在是儿子、媳妇、孙子和我俩一起居住。老公的房屋被出租补贴家用。 我老公去年年初被出租车撞了一下,事情还未解决出了工伤,动手术时又发生了意外。最近,我老公变了,工资不拿出来,还三天两头要离婚,要我“净身出户”。他说,三室一厅的房子给我100万元,让我走人了。他的那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我一分钱也没有的。我要问的是,像我这种情况,第一次离婚时我没争取房屋,而后我们复婚,那么老公名下的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吗? 朱女士 朱女士: 关于复婚之前曾分割过的财产是否系婚前财产的问题,我曾解释过。我认为不应认定为婚前财产,是共同财产。我也办理过类似的案件,我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然我的这个案件最后是调解的,情况与你差不多,女方是得到房产,补贴给男方一半不到的价款。当然还有其他的一点细节与你是不一样的。 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该规定实际上,变相承认了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事实婚姻的效力,承认了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将事实婚姻的效力确认到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因此,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当从你们第一天同居之日起算。而你又讲到,你们没有实际分开过。那么从离婚的第一天起你们就同居了,后又结婚了。故你们的婚姻效力始终没有间断过。故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有不明之处,欢迎来咨询!(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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