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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04-10 09:15

     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同意续签但要降薪,职工不愿意,公司就称终止合同无补偿。日前,左右为难的职工管先生向本报求助。

    据管先生反映,四年前,他在网上看到本市一家公司的招聘启事前去应聘。公司录用他后,就与他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为200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与他再签订一份2年期的劳动合同,工资维持不变。他同意了。他认真干活儿,公司每月按时发放他工资,一切都很顺利。谁知,几天前,公司人事部突然通知他去谈话。人事经理告诉他,他的劳动合同到4月底就到期了,公司原本是不想和他再签劳动合同的,但是因为他手里的项目还没有结束,所以公司准备再和他签半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过,因为项目已接近尾声,工作量不是很大,所以他的工资要降一降,降到每月15000元。他当即表示不能接受降薪。人事经理就说,如果这样,公司就不能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了。他对此也没有异议,只是询问了一下公司准备给多少终止补偿。因为他曾听人说起过,公司不要职工,要给职工“N+1”甚至“2N+1”的补偿。人事经理却说,法律规定的,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自己要降薪;不签合同,自己也拿不到补偿,怎么算自己好像都吃亏了。这份新合同到底要不要签呢?他很是纠结。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袁永斌律师表示,人事经理的说法并不准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公司降低工资报酬,要求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职工不愿续签的,单位还是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所以,管先生不需要纠结,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如果他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并且可以接受公司降薪的,就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他不同意降薪的,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过,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不是管先生听说的“N+1”或者“2N+1”。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袁律师提醒管先生,如果公司执意不肯支付他经济补偿金的,他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通过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马永卿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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