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正经也 |
2019-04-11 09:49 |
2000年10月老黄等23名职工加入上海BL制造公司开始工作,直至2015年1月公司决定在他们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但老黄发现,在他们工作的这十几年中,单位从未为他们缴纳过住房公积金。于是,老黄和工友们便一起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投诉,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在此期间单位确实没有依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316,784元,利息83,017.06元,合计399,801.06元。公司不服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公司认为:这些职工系农业户口,他们在老家享有农业户口的宅基地政策,不需要缴纳公积金待遇,且公司目前已经停产,在停产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统一安排和补偿,并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其中约定了不再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追究,即双方就包括“公积金”在内的全部权益不再产生争议。同时,用人单位还认为,未缴纳公积金的责任也应当只补缴本金,不应当包含利息。最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农村户籍的职工不用缴纳住房公积金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再有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就可以视为免除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吗?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需要补缴利息吗?本文就这几个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一、存缴住房公积金不以户籍类别做区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还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从国家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对职工的户籍性质加以区分。
同时,2014年0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其中第九条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该《意见》第十三条更明确指出:“……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免除。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再有劳动权利义务争议,也不能视为免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存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需本息齐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6号)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将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用人单位未按时缴存和代缴住房公积金,会导致职工未能取得根据规定本应取得的法定利息。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均按1.5%计算。虽然目前公积金的存缴利息不高,仅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但这也属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据此,最终法院认为,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原告限期不仅需要缴纳欠缴的公积金本金,还应当缴纳相应的利息,于法不悖,而用人单位要求撤销欠缴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张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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