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期间于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残后,虽被认定为工伤并属于四级伤残,但所在公司就是拒绝给予工伤赔偿。无奈,我只好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 由于自己对相关司法程序一无所知,且缺乏相应法律知识,我就求助于当地妇联,妇联推荐刘某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法院于近日判决我胜诉后,刘某以其已经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而我获得大笔赔偿为由,要求我向其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 请问:刘某的要求是否成立? 读者:蔡萌萌 蔡萌萌读者: 刘某的要求不能成立,你有权拒绝其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即公民个人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仅限定三种情形: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之对应,当地妇联的确可以为你推荐刘某担任你的诉讼代理人,你可以接受,法院也应当准许。但是,无论是妇联还是刘某都只能是无偿的。因为,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禁止公民个人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规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也指出:“公民个人一律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借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 本案中,刘某只是以个人名义代理诉讼。因为当地妇联的推荐代理行为不等于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刘某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所以,尽管你确实能够通过诉讼获益、刘某也确实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但其无权收取代理费用。颜梅生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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