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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正经也 2019-12-01 12:16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5岁的儿子乘坐所在幼儿园专门用来接送孩子的校车上学时,因校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严重受伤。事后,我代表儿子多次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用等3万余元损失,幼儿园却一再拒绝,理由是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只能去向货车司机索要。
货车司机认为,我儿子是在校车内受伤,是幼儿园没有确保其人身安全造成的,与其无关。
请问:我儿子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读者:杨慧蓉
杨慧蓉读者:
你儿子可以要求幼儿园和货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学校必须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也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鉴于幼儿园提供的校车属于校园的自然延伸,幼儿园作为服务的开展者,具有将孩子接送到地点、照管好孩子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孩子因校车遭受人身损害时,如果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交警部门只是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校车司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其未能尽到自身管理职责。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尽管事故是由于校车司机所引起,但必须由幼儿园买单。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于货车司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人,所以,其必须是主要损失的承担者,幼儿园只能分摊部分损失,并对货车司机无力赔偿部分给予补充赔偿。
颜东岳 法官(劳动午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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