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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01728 2024-06-25 21:35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充分借鉴了前朝历代的兴盛之由、灭国之因,制定了诸多系统完善、成熟先进的统治制度。有别于前朝的“九品十八级”官制体系,就是清朝最具代表性的先进制度之一。

清朝官制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其中“中央官职”包含内阁、军机处和六部,再加上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所属官员;而“地方官职”则整体分“省、府、县”三级。除了“省、府、县”,清朝地方官制中还存在“道”和“厅”两级行政级别。



“道”,处于“省、府”之间,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委”级别,但不作为正式的行政机构存在,只拥有行政级别;

“厅”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其中“直隶厅”和“府”平级;“散厅”和“县”平级。

据此,我们能大致得出清朝地方行政机构的官职设定,以及同现今具体职务的对照:



清朝的省级领导班子由“三大宪”组成。所谓“三大宪”,即督抚、布政使和按察使。

“督抚”,即“总督”和“巡抚”的合称。



总督:基本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方局书记,执掌一省或者数省行政、军事、经济大权。正常情况下,总督的品秩为正二品,但经过兼领兵部尚书或者右都御史衔后,品秩升为从一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国级。

巡抚: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委书记,享受“加衔”待遇后,品秩为正二品,基本等于兼领了国务委员职衔,行政级别为副国级。

布政使、按察使:同为督抚属官,同属省级领导。其中布政使执掌一省民政、财政,基本等同于现今的省长,品秩为从二品,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按察使执掌一省刑法,基本等同于现今的政法委书记,品秩为正三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部级。

除了“三大宪”外,清朝时期的省级领导还有“驻防将军”、“提督”和“提督学政”三位。其中“驻防将军”执掌一省八旗驻防军队;“提督”执掌一省绿营军队;“提督学政”执掌一省教育和科举。





省级行政机构之下,设置“道”,基本类似于建国初期的“地委”级别。

清朝初期,在布政使之下设置左右参政、参议,派驻某一地区,称为“守道”;按察使之下设置副使、佥事,巡视某一地区,称为“巡道”。行至乾隆朝,乾隆皇帝专设“分守道”和“分巡道”官职,称为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属官。

“道”,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只是拥有相应等级的行政级别,品秩为正四品,基本等同于现今的稍高于正厅级的巡视员。

除了“分守道”和“分巡道”外,清朝还设置了专管具体事务的“道员”,比如“盐道”、“粮道”、“河道”等。





省级行政机构之下设“府”,等同于现今的地级市级别。清朝时期的“府”级领导有“知府”、“同知”和“通判”等。

知府: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地级市市长,品秩为从四品,行政级别为正厅级;

同知: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副市长,品秩为正五品,行政级别稍低于正厅级;

通判:位列“知府”和“同知”之下,基本类似于现今的专职副市长,但“通判”拥有对州府领导的监察责任,因此,其实掌权力也不容小觑。

除了“府”外,省级行政机构以下还设有“直隶州”(或者“直隶厅”)一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省辖市”,和“府”平级。但“直隶州”的一把手——“知州”,品秩为正五品,稍低于“知府”得从四品。





府级行政机构之下设“县”,在“皇权不下县”的清朝时期,“县”即为地方行政机构的最末一等。也就是说,“县”级以下再无“乡镇、自然村”的机构设置,依靠士绅、乡贤们协助治理。

清朝时期的“县”级领导有“知县”、“县丞”和“主薄”等。

知县:基本等同于现今的县委书记,但具体权力远胜于县委书记,基本等同于一县的“土皇帝”。“知县”的品秩为正七品,这也是其被称为“七品芝麻官”的原因所在,但清朝的正七品相当于现今的正处级,绝非芝麻小官。

县丞:“知县”的佐官,类似于现今的副县长,品秩为正八品,行政级别为正科级。

主薄:类似于现今的县委办公室主任或者县委秘书长,品秩为正九品,行政级别为正股级。

除了“县”外,府级行政机构之下还设有“散州”(或者“散厅”)一级,基本类似于现今的“县级市”。但“散州”的一把手——知州,品秩为从五品,行政级别高于“知县”的正七品。也就是说,“散州知州”基本类似于现今高配的县级市市长。



后记

就清朝的地方官职设定而言,隶属分明、等级明确,既有上下级之间的绝对管辖,又有同级官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这对于清朝统治阶层的中央集权、分化大臣权力有着不容忽视的积极影响。

就现今的公务员级别设置而言,清朝的品秩和官职对应关系甚至为后世提供了借鉴和学习的蓝本。就此来看,清朝仍是后世研究并学习封建制度的最理想时期。

jjybzxw 2024-06-25 22:39
清朝的地方行政体系中,“省、府、县”三级各有不同的官职负责治理,这些官职相当于现今的某些行政职务。以下是详细的对应关系:

省级行政机构:

- 总督:相当于现今的省委书记或直辖市市委书记,负责一省或数省的行政、军事和经济大权。

- 巡抚:相当于现今的省长或自治区主席,负责一省的行政事务。

- 布政使:相当于现今的副省长或自治区副主席,负责一省的民政和财政。

- 按察使:相当于现今的省纪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负责一省的刑法和监察事务。

- 驻防将军:相当于现今的省军区司令员,负责一省的军事防务。

- 提督:相当于现今的省公安厅厅长,负责一省的公安和治安。

- 提督学政:相当于现今的省教育厅厅长,负责一省的教育和科举考试。

府级行政机构:

- 知府:相当于现今的地级市市长,负责一府的行政事务。

- 同知:相当于现今的地级市副市长,辅助知府处理政务。

- 通判:相当于现今的地级市副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主任,负责辅助知府处理政务。

县级行政机构:

- 知县:相当于现今的县委书记,负责一县的行政事务。

- 县丞:相当于现今的县政府副县长,辅助知县处理政务。

- 主薄:相当于现今的县委办公室主任或县委秘书长,负责处理县委的日常工作。

此外,清朝还有“道”这一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今的地级市下面的区县级别,负责协调省和府之间的事务。道的官员包括分守道和分巡道,他们不是正式的行政机构负责人,而是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属官,负责某一地区的行政和监察事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对应关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历史上的官职和现今的职务在职责范围、权力大小和工作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行政体系也会发生变化。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确实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使其政治体系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的需求。清朝的官制体系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其统治的需要。

清朝的官制分为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大类。中央官职包括内阁、军机处和六部,以及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所属官员。地方官职则分为省、府、县三级,此外还有道和厅两级行政级别。道的级别相当于省和府之间,而厅则分为直隶厅和散厅,其中直隶厅与府平级,散厅与县平级。

在省级行政机构中,领导层由督抚、布政使和按察使组成,他们分别负责行政、民政财政和刑法事务。此外,还有驻防将军、提督和提督学政等职位,分别负责军事、教育和科举事务。

在道一级,虽然不是正式的行政机构,但拥有行政级别,主要负责协调和省、府之间的关系。

府级行政机构相当于现今的地级市级别,领导有知府、同知和通判等,分别负责行政、民政财政和刑法事务。

县级行政机构是地方行政的最末一级,领导有知县、县丞和主薄等,他们负责一县的行政、民政财政和刑法事务。此外,还有散州一级,相当于县级市,领导有知州,品秩高于知县。

清朝的地方官职设定确实为后世的行政体系提供了参考,其明确的等级制度和分工体系有助于维护中央集权和提高行政效率。同时,清朝官制中的许多概念和级别至今仍能在现代公务员体系中找到对应,如总督相当于正国级,巡抚相当于副国级,布政使相当于省长,按察使相当于政法委书记等。这表明清朝的官制体系在历史演进中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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