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非法证券活动又出现新的形式,这也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持人杜雨萌: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也呈现新型化、多样化、网络化的特征。不仅案发数量在增多,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给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虽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且欺骗性更强,但终究难逃监管之网。
■本报记者 侯捷宁
4月27日,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积极做好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及时查处新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对采取新形式进行的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密切关注、认真分析、准确研判,及时进行性质认定并移送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严防此类非法活动蔓延扩大。对此,一位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型的非法发行股票活动可能会更隐蔽,欺骗性更强,这对监管层的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年,我是因为听信了高额回报的诱惑,所以才买了‘原始股’,但是,这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连当时投入的钱也没有回来。究其原因,还是我自己太贪婪,相信会有无风险且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回忆起十年前曾卷入的“原始股”骗局,一位来自北京的张女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仍很后悔,我现在投资股票都是在正规的股票市场里进行买卖,做任何投资都要事先核实好各方面的信息,这也算“吃一堑长一智”吧。
十年前,正是非法证券活动非常猖獗的时候。全国性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也正是从那时起拉开大幕。
据悉,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率先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指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提醒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当年11月初,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对非法证券活动坚持露头就打,保持对该类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办99号文,明确界定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告诉投资者那些难以明辨的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业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07年,依据国办99号文,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案件受理和善后处理的工作体制正式建立。在国务院层面,成立了由证监会牵头,由公安部、工商总局、
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各地方政府,也应要求分别建立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
“当时主要是利用‘原始股海外上市’的概念,编织公司快速致富神话,并广泛宣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同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投资者钱财。”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之后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的联合打击下,已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近几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非法证券活动又出现了新的形式,这也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记者发现,对于非法证券活动出现的新苗头,监管部门早有觉察并已采取了行动。2015年12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的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活动;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还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对发现的这些涉非行为,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该新闻发言人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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