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影视红星王宝强的离婚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王宝强在向朝阳法院递交的诉讼中指出:要求分割财产包括9套房产、豪车数辆、奢侈品若干,此外还有现金资产、股票、理财产品以及多家公司股权等。
不难看出,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仅是有形财产的分割,股票、股权等金融资产离婚时也是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而随着保险的保障功能和理财功能日益被认可,保险已经在很多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如果在离婚时涉及保险资产分割,保费和保险金是否也能作为普通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呢?
事实上,每个家庭购置保险的情况各异,有的可能是婚前购买、一方独自完成缴费,有的可能是婚后购买、夫妻共同缴费,有的可能已经享受保险利益,有的缴费还没完成,有的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人,有的却是三个不同的人……业内专家指出,离婚时保险产品的具体分割一般需要根据具体的险种以及投保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离婚时有效期内的保险多可分割
财产险:普通家庭财产险在离婚时参与分配,夫妻双方可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保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投资型保险:投资型保险在离婚时参与财产分配,不论是谁投资收益如何,其现金价值和红利一般为夫妻二人平分。
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返还型保险,如果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按共同财产做分配。
如果双方不愿意退保,那么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让给其中一方,另一方获得协商补偿。
例如,双方可协议认定全部当期及未来收益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要向男方支付一笔费用,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人身保险: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
但由于《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可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
此外,夫妻双方也可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如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若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婚内获得的保险金视情况进行分割
财产险:以婚后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如为一方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可分割。
人身险:夫妻一方所获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需按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若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离婚不宜盲目退保
按照大多数投保情况,离婚前夫妻双方往往互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关系解除后,所购保险是否也会随保险利益的丧失而失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会影响保单的效力。
但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离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是受益人等关系。如果离婚时存在保费或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的情况,大部分人往往会采取直接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的方式直接分配,但这并非明智之举。
因为依据保险合同,大部分长期保险计划在缴费期内退保,保险公司仅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按投保缴费年限变动。
在多数情况下,提前退保所能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会低于所缴纳的保费,投保时间越短保费损失越大。此外,如果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因为投保年龄等变化需重新付出更高的保费。
保险专家建议,考虑到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如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继续以分摊或补偿保费的形式延续现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选择。
除此以外,夫妻双方也可充分使用保险公司的保单变更服务,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
对于有子女的家庭而言,父母离异可从互为受益人变更为将子女作为受益人,特别针对一方提供长期抚养费的情况下,有必要其完善人身保险,并由此为子女成长建立保障。